付中心。事实上,尽管有多个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清算中心,大部分这样的中心都是无形的,存在于各种金融机构相互交易和联结的网络中。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只有多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并加上来自各个各国公私部门金融机构的努力和配合)才可能对付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在日益全球化的金融世界中,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从根本上说,产生这些要求的主要原因在于伴随金融全球化,各国金融市场出现动荡的风险客观上增大了,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和社会经济中的投资者们都要求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努力和改善自身的行为降低经营风险,防止金融市场出现动荡不安的问题。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需要相对稳定的金融市场。同时,一国的金融稳定也越来越需要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保持稳定。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金融机构的行为有着密切关系。金融机构的不当经营行为、过度冒险行为、松弛的内部组织管理行为等等都会成为金融危机的祸根或导火线。对这些问题,监管当局因其信息收集的困难和高昂的监管成本而不可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能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努力为金融机构建立并维护那些经过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有助于稳健经营的行为准则。 建立和发展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行为,除了需要建立和发展相应的金融机构体制之外,还需要金融当局兼管行为本身的改善,即监管行为必须建立在连贯性和透明性原则的基础上。在市场信息越来越具有快速流动性的背景下,金融当局依赖于限制信息流动和“内部处理”的传统办法其效力越来越弱了。 概括地说,全球化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而且,由于各国金融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趋势,各国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大了,金融动荡对各国经济增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在增大,尤其是对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而来说更是这样。各国的金融机构必须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环境,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应当通过不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来帮助适应新的形势。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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