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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中小金融机构的新思路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49: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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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出资补贴。 3、相当多的需要重组的金融机构是地方政府独资或控股的,在这些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关闭甚至破产过程中,地方政府一方面只承担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又存在严重的地方干预,使司法部门很难公正司法。 4、金融机构的业务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很不充分,而且信息的透明度不高,使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或关闭更为困难。现有的金融业会计准则不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没能体现谨慎会计原则。在银行重组中,对有效资产的评估和计算没有统一标准。 5、在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关闭和破产过程中,其有效资产的转让、拍卖、证券化存在着很大的障碍。主要原因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信贷二级市场,无法进行贷款的买卖;大部分贷款没有明确的抵押物;对抵押物的拍卖、证券化存在许多法律上和中介性的困难。因此,金融机构有效资产的市场价格难以实现,变现比率非常低。 案 例 在我国,中央银行对有问题或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采取的是兼并(合并)、债转股、关闭和实施破产等措施。 兼并(合并)。在1995-1998年间,将2000多家城市信用社合并为88家城市商业银行。这些合并行为基本遵循商业原则:清产核资,冲销部分呆帐,计算原股权净值,再增加新股东。 但也有合并不成功的案例,1992年8月,在海南省五家信托投资公司合并的基础上,吸收部分新股东,成立了海南发展银行。当时这些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不好,使新银行经营状况也不好。1997年12月,这家银行又兼并了当地28家支付困难的城市信用社,情况进一步恶化。中央银行给予了30多亿元人民币的流动性支持,仍然发生挤兑。1998年1月海南发展银行终于关闭。在其他合并组建的88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由于原来城市信用社的经营基础不好,不良贷款比例高或亏损严重,有几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1-2年内就出现了支付危机。 债权转股权。1996年10月,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其中最大的债权人是一家国有石油公司和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把这些债权转为股权,约50亿元人民币,从而避免了这家信托公司的倒闭,以及可能引起的风险。 关闭清算。1997年到1998年,中国关闭了资不抵债的一家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和三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等三家),这四家金融机构的总债务为1200亿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关闭清算不同于破产。关闭清算基本遵循以下程序:第一,由中央银行宣布这家金融机构关闭,然后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先托管这家机构的债权和债务。第二,托管者自己或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清算被关闭机构资产,计算出亏损额和有效资产,并进行债务登记和确认。第三,决定债务偿还原则,一般的情况是,外债和自然人的存款优先偿还本金和法定利息;国内法人的存款、债务能偿还多少则取决于清算结果的有效资产数量,一般存款本金都不能足额偿还。第四,如果损失特别严重,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在进入破产程序的同时,关闭清算的程序就终止。 破产。1999年1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这是第一例金融机构破产案。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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