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针对性的会计法规条款来进行规范。而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可避免上述上市公司不断花样翻新的以不违规的形式来掩盖其不合规实质的非经常性损益操纵现象。
引入“非经常性损益”指标,构建全面市场监管机制。在我国现阶段公司股票上市额度有限,上市公司成了弥足珍贵的“壳”资源。但按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若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或财务状况异常时,公司的股票就要被特别处理(即ST处理);若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就将被暂停上市交易(即摘牌)。由于上述规定的“亏损”并未区别“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两个指标,亏损上市公司为免于ST处理或“摘牌”的厄运,往往会通过操纵非经常性损益等手段与市场监管部门博弈。为遏制亏损上市公司操纵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在动机和外在需要,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引入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即评判上市公司是否“亏损”时,应将其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比较,且取二者之低者为评判的依据。
发展独立中介机构,维护诚信交易关系。在上市公司的各类非经常性交易过程中,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社会中介作用日益得到强化,它们为维护和促进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的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等,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责任。所以上述各类中介机构务必遵循诚实守信的规则,其行为务必独立、公正,不能违心做出不准确的评价,不能随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不能昧心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倘若中介机构的行为不规范,不仅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害。为此,为社会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力扶持独立、诚信的中介机构的超常规发展,对于遏制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操纵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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