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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金融法制新理念      ★★★ 【字体: 】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金融法制新理念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3:29   点击数:[]    

破区域性限制,分散了金融市场监管的权力,使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风险监督失控。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能否再建立类似世界贸易组织那样的权威组织机构,实现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巴塞尔委员会监管,对国际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

  如上所述。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使得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出现了创新和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树立起与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变化相适应的金融法制新理念,并依此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制机制,对此,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l.正确运用管制政策。应当结合改革的实践把握我国的金融法律规范环境。发达国家用相当长时间构造了宏观的法律框架,然后逐步依法实施放松管制,并适应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的创新。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虽然金融业对外开放,但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变化不应盲目顺从自由化,也不应尾随金融市场开放时间表。

  2.完善金融立法,这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创立整体法律框架,确立一系列金融主体法律,利用国际条约保护我国金融业(如WTO中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金融市场准入、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信息等具体内容,使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依托于稳定、全面的法律基础。

  二是逐步依法放松管制。如在证券市场放宽准入条件,至少要体现证券法制的特殊性,对于管制方式的定位应当强调无所有制无行业歧视原则的市场准入,降低创业板上市门坎,准确确定证券的调查权、处罚权(证监会担当)。我国证券市场强调保护投资人权益,同时其基本目标之一是为国有企业融资,在这种前提下,对法律的要求是特殊的,就管制证券市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运作受国务院领导,其成立时就是事业单位,现在脱离了地方政府领导,可说是适应了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制度创新的需要。

  3.适应行政干预与司法管制逐步分离的国际金融管理理念,证监委的法律地位应当加以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不高,如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和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督几乎无法实现,由于并不存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客观上无法制止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或不规范经营。因此,应当认为我国目前金融法制要解决的还不是尽快与国际接轨、快速放松的题,而是尽可能利用有效的时间构建自己的法律规范体制,形成自己的管制模式和规模,并逐渐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创新理念,正切入国际金融机制的循环。

  4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我国金融现实的制度与金融创新己打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我国目前也允许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允许光大银行入主万国证券公司,进军保险业,建立了光大金融集团,允许国有银行间接进入企业,信达、华融、长城等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允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允许银行参与证券业直接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1999年 12月约定进行业务的全面合作)。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对于金融创新、资本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都有推动力,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金融经营风险也会扩张,包括制度的风险, 1993年巴林银行倒闭就是在监管和运作都有明确规范的证券市场范围内发生的。所以,混业经营的直接表现应当是跨国运作的速度加快及跨国运作的规模扩大。随着跨国运作的法律规范形式的变化,应根据新形势改进监督能力和措施,建立稳健的金融结构和金融政策以及坚定的金融体系,勇敢面对跨国金融运作行为,并重点突出监督和管理。 2000年9月我国中央银行、证监委、保监委决定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可说是我国金融监管走向统一协调的关键举措。

  5.规则必须统一化。统一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针对行业的合营、管制方式应当统一,我国的管制机构、风险防范机制等都应协调一致。二是未来国际金融的合作趋势使各国金融政策协调,那时如果没有一个涵盖国际金融市场法律规范的组织形式,在单个金融市场中还可能发生巴林银行问题。

  我国应当尽快运用金融立法加快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促进国内金融制度有机体制形成,统一规划金融市场业务的创新和国际化,以统一、平稳的立法理念指导金融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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