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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次序与利率市场化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3: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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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些国家采取渐进的市场化改革方式,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在金融深化理论的提出者罗纳德。麦金农教授看来,中国的“宏观经济仍然保持得非常稳定,价格上涨率较低,金融深化进展迅速”。相比之下,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前苏联和东欧的大多数国家实行了“大爆炸”式的经济自由化,结果引发了产出的急剧下降,经常性的恶性通货膨胀,造成了灾难性的经济和政治后果。为什么同样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同样是朝向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效果却迥然不同呢? 麦金农教授在1991年的著作《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一书中提出,对于实行经济市场化而言,客观上存在一个如何确定最优次序的问题。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如何排次序的问题是极端重要的。政府不能,也许也不应该同时实行所有的市场化措施。经济市场化的次序虽因各种类型经济的初始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却存在着一些共同特点。在麦金农教授看来,次序的安排是如此重要,只有正确的安排好次序,才有可能得到丰厚的经济回报;若弄错了次序,就会导致金融和经济灾难。这对于转轨国家而言,尤其值得关注。 麦金农教授实际上在这里已经不自觉地走向了制度经济学。将麦金农教授的意思翻译成制度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制度是彼此相关的,一项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关制度的安排,而任何一项制度的变革,只有在相关制度已经发生变化,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发生,也只有这样的制度变迁才是经济有效的制度变迁。在这种情况下,利率制度不过是制度的一种,如果不考虑相关制度安排,不强调制度创新的收益与成本,不讲究有次序的配套改革,利率市场化当然就可能得不偿失。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安排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呢?麦金农教授认为,第一要平衡中央政府的财政,财政控制应该优先于金融自由化。为确保财政控制,首先应限制政府的直接支出,使之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较小的份额,之后,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若政府支出不受控制,财政常出现赤字,那么,在国内资本市场阙如以致无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政府债券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就会被迫过度发行基础货币以弥补公共部门的赤字。即使国内有资本市场可资利用,但若举债过度,则会陷入严重的国内债务危机,80年代最为引人注目的南美债务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其次,为确保政府支出的来源同时又不致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政府必须有能力对企业和家庭征收广泛然而又是较低的税收。这就要求中央政府迅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内税收部门,建立一种有管理的税收制度,以保证政府能筹措到足够的财政收入,避免通货膨胀。在这种税收结构和税收制度建立之前,大部分工业资产和自然资源最好仍然由政府所有,作为国库的收入来源,否则就很难避免严重的通货膨胀。 麦金农教授指出,在紧缩的财政控制到位,物价水平得到稳定,财政赤字被消除以后,就可以考虑实行市场化的第二步,即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然而,为避免出现银行恐慌和金融崩溃,放松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制的步伐必须与政府在总体稳定宏观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相适应,而不能单兵突进。银行系统则永远必须受到管制,以维护整个支付机制的安全运作。由于私人货币中介机构的经营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若对商业银行实行私人所有或私人控制,就会使改革进程归于失败。 国内贸易和国内金融成功地自由化以后,政府就可以按部就班地从事汇率自由化的改革了。在汇率自由化的改革中,同样存在着一个次序正确、步调适当的问题。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应大大早于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首先,应统一所有经常项目的汇率,避免多重汇率,使全部进口交易都能以相同的有效汇价进行,以提高对外贸易的效率。其次,应恰当地制定贸易政策,逐步取消扭曲性的配额的其他的直接行政控制,代之以显性的、逐步降低的关税。 麦金农教授认为,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是经济市场化次序的最后阶段。只有在国内贷款能按均衡利率进行,通货膨胀受到明显抑制以致无需贬值汇率时,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条件才算是成熟了。“过早地取消对外资流入的汇率控制会导致未经批准的资本外逃或无偿还保证的外债堆积,或两者兼而有之。” 将利率作为一项制度来全面、综合考虑,并结合相关制度进行创新的典范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包括利率市场化在内的金融自由化的经验可总结为三点,总体上完全符合制度变迁的理论,且基本上符合麦金农所提出的“次序”。 一是准备时间充分。利率自由化先是经过5年的起步准备,从法源上突破存款利率均由金融当局直接管制的规定,再经过9年的逐步放宽才最终实现市场决定利率市场决定利率。1975年当局对原有的“银行法”制定的最高限内自由浮动,然后是银行放款利率由银行公会议定幅度并报请台湾“中央银行”核定实施。该幅度在1979年由原来的0.25%扩大为0.5%.1980年实施《银行利率调整要点》,某些金融商品的利率可由各银行自行制定,同时由台湾“中央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上下限差距逐渐拉大。1985年各银行开始建立“基本放款制度”,放款利率加码基础由原来的台湾“中央银行”核定的上下限,改为对信用最佳的客户进行短期放款时所收利率。1987年台湾“中央银行”进一步扩大银行放款利率幅度,将短期放款上下限幅度扩大为4%,中长期放款上下限幅度扩大为4.25%.1989年新“银行法”的出台才彻底废除了台湾“中央银行”核定利率上下限的规定,真正实现银行利率自由化,其它很多方面推行自由化也是经过类似的长时间准备的,台湾官员将其称为“早就开始的、缓慢而稳健的累积过程”。 二是强调自由化顺序。在推动金融自由化、开放资本市场的初期,台湾就有人提出金融自由化的顺序应该是:先强化金融检查体系,再将公营银行民营化,最后是准许新银行的设立。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台湾当局高层人士更加强调这一点。“行政院政务委员”郭婉容在分析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国家时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按照先稳定物价、降低关税,再利率、汇率自由化,而后才开放资本移动的自由化顺序进行。台湾“中央银行”总裁彭淮南也多次宣称:外汇交易自由化必须按先经常帐后资本帐、先长期资本后短期资本的顺序开放。台湾当局基本上也是按照这样的顺序来做的。以解除外汇管制为例,1987年修正“管理外汇条例”,解除经常帐交易的外汇管制,厂商可自由持有外汇加以运用,而资本帐仍未放开,只是由以前的“管出不管进”改为“管进不管出”。此后逐步提高汇入款上限,同时进一步取消对资本金汇出的限制,经过一系列调整,目前允许每人每年的汇入或汇出金额为500万美元。当局计划到2000年才实现资本帐“完全放开、特许例外”的目标,以保证外汇交易自由化的合理顺序。 三是采取渐进策略。如台湾开放保险市场的资本流入,并非一次性全部放开,而是分三个阶段,先允许外资购买海外发行的互助基金,再允许外商投资法人直接投资,最后才允许外商个人直接投资。从整个金融自由化的做法来看,无论是时间先后还是业务范围,都是采取步步为营的渐进策略。以放宽租金取得为例:1983年当局公布《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准许金融机构在台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以加强国际金融活动;1984年成立境外金融中心(OBU),承做境外金融业务;1986年修正《外国银行在台设立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审核准则》,放宽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业务范围;1989年成立台北外币拆散市场;1990年同意本地银行海外分行、在台外商银行的海外总行以及联行参与拆款;1990年放宽外国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岛内证券的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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