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发展网络银行无法律障碍。而且,网络银行的成本较低。网络银行将是未来银行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 途径之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必然。面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不能不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 此外,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的监管体系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在现阶段,则应加强人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统一标准,联手行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完善各项监管手段,制定金融风险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实现非现场检查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电子技术进行适时监管,及时跟踪监测,分析各类金融机构的变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 最后,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三者各自的经营范围,对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立法的新变化研究借鉴不够。为适应国际金融环境的最新变化,尤其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形势的最新变化,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机制,实现金融立法的现代化,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提供合适的法律环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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