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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高度重视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1:44   点击数:[]    

市场上大众传媒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大众传媒的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改善对金融传媒的监督管理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国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宣传误导的责任追究已经有了一些明确规定。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发布报刊刊载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等。但大众传媒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建议有关部门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积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大众传媒的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改善行政管理

  目前,我国对于大众传媒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某些做法,更多地将其视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看待,更不是作为经济主体来加以对待,因而常常无视大众传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有的行为规律,忽视大众传媒在金融市场上可能拥有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极大地压制了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方面所潜在的积极作用的发挥。

  因此,建议对大众传媒在金融市场上的行为继续进行法律规范,进一步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以及《大众传媒监督法》,以防止其在金融市场上的不正常行为。

  此外,有关部门还有必要改善对金融市场上大众传媒管理,凡是在金融市场上有违法违规、发布虚假消息行为的大众传媒,无论是谁,都应当随时随地给予严厉查处。

  2、强化大众传媒的自律机制

  (1)正确处理大众传媒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严格禁止有偿新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大众传媒属于独立的经济实体,需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又属于意识形态,是公共产品,因此,必须注重社会效益。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几乎是每家大众传媒都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一矛盾在金融领域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大众传媒报道的内容往往就是赤裸裸的金钱,报道对象或读者听众也往往都是有钱人或者试图赚钱的人,因此,比起其他领域的大众传媒来,经济效益往往来的更直接、更快捷。而另一方面,金融报道的涉及面广、影响力更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加息息相关,因此,金融领域的大众传媒其产品的公共产品性质就显得更加突出,其社会责任也就更加重大,必须将其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置于符合社会效益的基本前提之下。

  根据这种特性,大众传媒,尤其是金融传媒,应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管理规定,搞好内部制度建设,在内部建立防火墙,将宣传报道与广告、发行、印刷、制作等经营活动彻底分开,实行采编与经营分别运作机制,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被个别利益主体收买的可能性。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专家型传媒人才

  大众传媒的产品是一种公益性很强的特殊商品,而金融商品既是特殊商品,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客观上对于在金融领域从事宣传报道活动的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的要求都很高。然而,由于大众传媒业在我国尚属朝阳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对人才的需求量也很大,因而目前我国大众传媒从业人员队伍膨胀速度过快,鱼龙混杂,少数从业人员既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操守,亦缺乏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导致在各类金融传媒上有意误导或无意误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无助于金融监管的加强,反而成为其阻力。

  为此,宣传主管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记者协会等一道,尽快为在金融领域从事宣传报道活动的大众传媒制订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此同时,应对在我国金融领域从事传媒工作的记者、编辑和主持人等进行必要的培训,经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撤销其在金融领域从事传媒工作的资格。

  (3)严格禁止大众传媒从业人员从事金融内幕交易,防止因个人利益误导社会舆论

  金融市场本身的一大特点就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这在发展中国家尤显突出。而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对于重要的金融信息往往比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知道的要多,经常能够做到先知先觉,且拥有大量的不能见诸报端的“内幕消息”,因此,如果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炒卖股票,其获利或避险的机会也就会比其他投资者大得多;如缺乏应有的道德操守和制约机制,有些人甚至可以利用手中的传媒工具,参与“坐庄”、“下套”,欺骗股民百姓,妨碍甚至对抗金融监管,以一己私利左右社会整体利益。

  经过长期发展和惨痛教训,目前在发达国家,一些著名的财经类媒体对此都制订有严格规定。例如,美国道琼斯公司及相关媒体,在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中,就对公司员工买卖股票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严禁利用道琼斯的财产、即将发布的新闻、消息、广告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严格禁止任何职员在知道即将发布的材料后,直接或间接根据这一材料买卖证券。这一限制的有效期,至该文章或广告在道琼斯出版物或新闻服务中出现的第三天为止”。

  又如,日本最大的财经类报纸——《日本经济新闻》,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强化有关的社内规定,对其报社职员从事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种种限制,严格禁止其公司职员进行内幕交易。此外,新加坡在其《证券法》的第五部分“证券股权登记”一章中对“财经记者”亦有专门的明确规定。

  从理论讲,在金融证券类媒体(尤其是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从事宣传报道工作的记者和编辑人员亦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范畴,原则上讲也不应允许其投机炒卖股票和其他金融产品,更不准其进行内幕交易。因此,有关大众传媒或传媒业协会应学习国外经验,尽快对金融证券类传媒的从业人员持股炒股和其他金融交易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处罚措施,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贯彻执行。

  3、在改善管理、强化自律的基础之上,大力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在改善对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管理和自律的基础上,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正面作用,使之能够真正代表广大投资者和协助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首先,应允许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积极参与国家金融政策的决策过程,包括收集相关信息、征求各界意见、参与政策咨询以及实施效果的反馈与监督等。在进行重大金融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对金融市场的情况最了解,对投资者的心理需求最理解,对政策实施效果也最为清楚。发挥金融传媒的作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之功效。

  其次,应注意发挥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双刃剑”作用,既让其积极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秩序进行监督,又使其能够对金融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督,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

  最后,发挥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沟通作用,使之成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和信息中介,使金融市场相关信息能够更加及时、更加准确地传递和传播,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作出其应有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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