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这种矛盾是系统本身的,是结构性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主体的这种特性造就了市场信用缺失的基础和土壤,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信用缺失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政府的信用缺失问题。采取对策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认识,因为问题来源于市场的主体,因为问题是结构性的,因而要解决问题,就要从深层入手,在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实施相关对策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从法律上建立监管机构的绝对权威,防止其它部门的插手和干预;2,法律基建:在当前千头万绪的问题中,立法,即法的本身虽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是程序、是法的执行;是如何用法律手段来构建整个市场(甚而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契约的神圣性);是与之相关的基建性工作——即市场主体的企业产权改造;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治理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是纯粹由通用法律原则调控的商人阶层的出现;是大力发展和培育中介服务业的信用体系,成倍地加大不守信者的成本;是“不受政府干预的私人企业、契约的神圣性、法律的神圣性的三位一体”的形成;再深入,便是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即政府职能和角色的真正定位上的转换——由“总是以控制为要务”到服务与监督并举的角色转换,同时要防止或尽量减少在不同的时期这个市场被某些狭隘政治因素所利用的可能性。这就是能令种子开花的“土壤和气候”。至于“结出硕果”则有赖于更“大气候”的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和融入世界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方向。我们应该把WTO作为寻求国际助力推动改革突破瓶颈的契机。认识“信用严重缺失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是第一步,在此基础上,才能勇敢地直面问题,以负责任的态度,研究行之有效的操作方略,例如引进专家进入行政执法架构;大规模引进国际性的中介会计信用评级机构;大规模培育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民族企业;充分发挥和提升媒体监督功能;推动私营经济的深度发展;对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进行根本性全方位的推动;而不是被动地坐等“不受政府干预的私人企业”在市场上大规模地形成和出现,更不能坐等整个市场为“信用的缺失”付出惨重代价后人们才自动地“参悟”到信用的可贵性并懂得尊重“契约的神圣性、法律的神圣性”! 总之,在西方国家,大的法律原则大的框架早就定下来了,而在我国,类似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构建这些工作只能是在充满变数中波动地摸索着前进。同时,由于很多问题是源于内部的,是结构性的,所以到了当前如此重要的改革关口,该突破而暂时还未能完全突破时,震荡的幅度就免不了大一点。所以,在过去的很多情况下,我们这个市场便基本上显示出一种政府调控的状况。正因为如此,要研究这个溶各种因素形成的市场;要研究信用问题解决思路和相关制度设计;就不能就事论事,而必须要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人文的多角度进行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不但要考虑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在实践上是否可行,还必须考虑其是否可以被各方接受。既要借鉴国际标准,又不能生搬硬套,要从全球化的视觉去思考,但从中国的实际去行动。 以上这个总的基本思路,对于研究这个市场的信用问题和相关对策是前提性的。这个思路,对于研究我国政治经济领域内的其它结构性问题也是关键性的。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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