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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0:10   点击数:[]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对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六、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

  由于票据法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因此,票据法有规定的适用票据法,票据法未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原则上适用民法关于时效期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效内有上述三种情况的,票据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时效期间内票据权利人再主张权利或者票据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票据时效再次中断,并继续重新计算。

  《支付结算办法》第255条规定: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对票据时效的中止仍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票据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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