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的主要方向是引导其向正规化、合法化方向发展,通过给予金融机构的组织身份,明确设立条件,加强金融监管和自律,逐步将目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合会、基金会、互助会等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到合法化轨道中来,或转为小额贷款组织,或组建社区金融机构,或规范管理,防止高利贷、乱集资现象和携款潜逃等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支农资金良性循环机制 建立支农资金良性循环机制,要从资金的回流、投入和上下联结三个层面着手。即一方面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吸收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减少农村资金外流;另一方面要探索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新方式,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同时,还要探索建立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资金联结的方式和途径,增加面向广大农户的资金供给。 首先,要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主要是引导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回流农村。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社区再投资法,强制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必须将吸收自本县内的一定比例的存款,用于在当地发放贷款,这包括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县支行和农信社。同时,国家应积极引导邮储资金回流。政府可采取奖励或补贴等方式,采取自愿、互利和市场化的原则,加强邮储和政策性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的合作,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在此过程中,国家可研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邮储资金回流农村。 其次,要探索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新方式。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其政府在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初期,通过入股合作金融机构,为合作金融提供初始发展资金,扶持合作金融的发展;在合作金融不断壮大以后,不断转让政府股金,减少政府对合作金融的干预,最终实现合作金融组织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也可以考虑地方政府适当参股社区中小金融机构,扶持其发展壮大,积极将资金投向县域经济和“三农”。 再次,要建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资金的联结。在农村金融市场,正规金融资金充裕,具有规模经营带来的成本优势,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直接面对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优势,但由于仅以自身资金或集合资金放贷,资金相对短缺。建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联结,是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有前途的战略(世界发展报告,1989)。通过正规金融将低价的信贷资金提供给非正规金融,即贷款给非正规金融组织,增加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可以改善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面临的贷款条件,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度(左臣明、马九杰,2006)。
(三)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在农村金融体制重构上,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十分关键。应在保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消除对农业和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偏见,将对农村金融市场重构的干预重点放在机构改革的试点及提供良好的政策空间上,而不是直接的农业信贷补贴。要支持农村金融创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专门用于农村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的债券。要放松利率管制,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实现农村利率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促进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实现最优配置。在监管层面上,对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实行农村项目优先的原则,配以利率方面的优惠政策,形成资金往农村流动的机制;放松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允许私人资本参股农村金融机构,这将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增加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对那些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机构可以考虑引用不同于现有银行类机构的监管办法或条例。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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