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由有经验的监管专家定期地对某一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金融服务机构将可疑数据定期上报的方式,从而实现对资金流动行为的监管。然而,基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各金融机构纷纷进行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金融市场中所处理的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交易量急剧增加、资金流动方式复杂化,这些变革都使得传统的现场金融监管流程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变得效率很低或彻底失效,Robert(1995)特别指出,信息技术导致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样,在金融体系中政府行为也必须随之调整。 (1)金融信息化为电子化金融监管工作提供了对金融交易进行持续性监管的条件。传统的金融监管流程面临金融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在监管的时间和空间上均变得不切合实际。电子化金融监管系统提高了对金融机构交易信息采集、分析、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了更为详细和及时的信息。图2为建设我国政府电子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2)金融信息化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资金是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中不停地流动,因此对资金流动的监管也应该是实时的、连续的,仅仅局限于某一个金融机构内部是无法进行的。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正在进行的数据大集中、建设数据仓库的工作为金融机构间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初步条件。然而,考虑到金融机构之间由于竞争关系而给信息共享带来的阻力问题,对资金流动异常行为监管中的信息共享工作最好通过各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来实施。 (3)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为金融监管机构参与政务资源共享体系建设创造了有利环境。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政务共享系统来充分利用政府其他部门(如工商、税务、纪检、海关等)中所有有利于监管的信息,有效识别资金流动异常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的资金流动异常行为监管系统也可以为政府其他监管部门服务,提供可疑交易证据。 (4)金融机构内控信息化建设工作是电子化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内控部门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任务之一就是对金融服务机构内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因此,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信息化建设将极大推动我国电子化金融监管的前进步伐。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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