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中、贷后的“三查”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各因素。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引入高素质的金融专门人才,同时加大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提升风险意识、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为繁荣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制度和人员保障。三是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树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荣的良好社会风气,建立包括征信数据库、诚信奖励与惩罚体系、追偿制度等完整的征信体系。四是创新农村金融的服务手段,通过创新来满足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的金融需求。开展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租赁业务,如海南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物资、农村医疗器械以及滨海县市的远海捕捞渔船海产品加工业中的设备等,租赁公司或其他出租机构可根据承租人的融资、融物能力,可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杠杆租赁等形式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再将其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尝使用,使其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开发适合农民的差异性、多样化的系列金融产品,通过发行不同期限、利息优惠的农业建设债券,吸收民间资金,特别是农村季节性的闲置资金,支持农村的发展,在乡镇广泛开展财政拨款、税收、各种缴费等的代收代付业务。 4.建立和谐互利的政银关系。一是建立政银沟通制度,实现信息对称化、前瞻化。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掌握着很多重要的信息资源,银行可以从中及时掌握相关的经济发展和项目投资信息,提前介入市场;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通过召开政银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交流信息资源。二是建立亲密互利的政银合作关系。政府应改变急功求利的不良作风,重视和支持当地金融建设,如督促借款农户还款;将其信用程度和当地的农业优惠政策相挂钩;对支农贷款单位的营业税、利润税给予一定的优惠。银行要克服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短期利益目光,共同建设区域经济,水涨船浮,共同达到长期利益最大化。三是健全覆盖农村的保险体系。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加强政银之间的合作,建立起符合各地区实际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在政策上倾斜,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 5.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宽度和深度。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抵抗风险能力薄弱,应该加强监管。不仅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纳入,同时也要把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纳入,不仅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常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同时也要对产品创新行为、制度建设等进行引导,以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货币信贷与统计股.关于对琼海农信社支农再贷款检查与分析[Z].2005年琼海市县域金融稳定报告. [2] 琼海市统计局.琼海统计月报[Z].2005,12. [3] 夏洪涛蒋难袁鹰.当前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五大主要难点[J].金融参考,2005,(12). [4] 周武.基层央行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J].海南金融,2006,(8).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