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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的五项风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44:45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 城市管理需要运用经济手段,但这不等于应当以经营方式管理城市。城市经营极有可能导致政府职能“越位”,城市建设规模失控,耕地资源枯竭,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加重企业税费负担,最终影响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 城市;管理;经营;风险 


  近年来,不少地方流行城市经营,领导们大谈城市经营的经验,专家们也在阐发城市经营的意义,大有以城市经营取代城市公共管理之势。城市管理的某些方面运用市场机制是必要的。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城市,可以有效开发和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实现城市管理的良性循环。但是,如把城市公共管理等同于城市经营,以Urban Marketing取代Urban Governance,就会否定城市公共管理固有的基本属性,由此产生众多风险,影响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本文丰要揭示城市经营与这些风险的内在联系,说明这些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谨慎对待城市经营,规避这些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格局下,以经营模式管理城市,容易产生以下五项风险。 


  一、政府管理职能“越位”风险 


  众所周知,城市经营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是否应当执行经营职能,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对此已有明确答案。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集公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一体,否定企业经营自主权,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经济活动失去应有的活力和动力。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实质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确立过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即政府把经营权还给企业,自己主要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实证明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城市经营虽然在经营对象和内容上与企业经营有所区别,但既然是经营,就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体制转变尚未完成,政府又要回到经营者的位置,究竟是旧体制的惯性,还是新体制的创新,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城市经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的“越位”行为,不宜提倡,理由如下。 


  首先,政府执掌着行政管辖权,同时其产权相对模糊,一旦从事经营活动,因不具备企业具有的那种激励和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和机会成本都相对较高。许多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的事实均可证明:政府操办经营业务,不仅资源利用效率普遍较低,而且极易产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 


  其次,政府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者,监管者自己从事经营活动,等于裁判员兼运动员,合二者为一,这是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否定。可见,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着它不宜从事经营活动。这是提高微观运作效率的需要,也是规范政府行为,维护政府形象的需要。 


  政府的“越位”行为之所以必须及时得到制止,另一个原因在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政府在经营领域大显身手,必然引发城市公共管理的“缺位”:在费时、费钱而又无直接经济收益的公共管理领域,虽然百姓急需但将难见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踪影。按理这些事情是政府份内该管的,但长期得不到解决,表现为经济调节滞后,市场监管乏力,社会公共服务稀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经营理念太强,只管收费不管治理,怕加强治理影响地方税费收入,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精神文明建设倒退,足以从反面证明城市经营导致政府职能“越位”产生的弊端。 


  总之,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自身职能定位。除特殊需要,政府一般应慎谈经营,要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改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依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避免政府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产生的种种不良后果。   二、城市建设规模失控风险 

  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是解决城市诸多问题的有效手段,为此,资金短缺和建设任务繁重,常常是政府管理城市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提倡城市经营多半是想突破财政收支的约束,利用政府信用负债开发,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应当承认,在经营领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扩大规模很难有大的作为,因此,负债经营是经营者抢抓机遇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城市建设以经营方式大举负债,其可行性值得探讨。因为城市公共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城市建设形成的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很难以经营方式回收资金。即使设法回收,周期也很长。其次,政府官员为追求政绩普遍有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偏好。虽然政府财政收入有限,但银行受其控制,考虑到政府的权力和信用,银行很少会限制政府借贷。由此极易推动城市建设负债经营超出适度范围,引发城市建设规模失控,建设债务无法按时归还(不少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就是在城市经营中接连推出的)。表面上看,是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良资产增多,实质是政府主导信贷经营,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造成的。据有关报道,“十五”期间江苏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达1750亿元,超过“八五”和“九五”两个五年计划投资总额1100亿元的59%,其中自然需要银行巨额贷款(如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城市建设贷款200亿元)。如此急剧膨胀的负债建设是否与盛行城市经营相关,届时是否能顺利还贷,值得研究。 


  当然,实际承担城市建设债务风险的不仅有银行,还有参与城市建设的诸多企业。他们垫付资金承担建设项目,一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竞争力;二是认为政府信用强于企业,不会发生赖帐、逃债现象。如果城市建设规模失控,建设企业垫付资金就会被长期套牢。与此同时,上游的建筑材料供应商也难于收回款项,由此产生债务连锁反应,大批企业可能被拖垮。因此,在政府作用较强的条件下必须谨慎对待城市经营,这是防止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预防债务危机,降低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保护广大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城市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土地资本和耕地资源枯竭风险 


  土地经营是政府经营城市的一项主要内容。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对企业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是利用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要措施。但是以经营模式管理城市,追求近期城市土地收益最大化,将使土地资本和耕地资源面临枯竭危险。 


  因为土地属于非再生资源,城市土地更是有限。政府在经营城市中,为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不仅要征收近期土地使用费,而且把土地未来收益也收入囊中。具体表现为在土地租赁、批租和入股三种形式中,政府相关部门坚持把土地批租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基本形式。通过所谓批租,一次性收取几十年土地使用费(住宅70年、工业50年、商业40年)。这种形式表面上看政府得益颇多,其实流失更多。道理很简单,因为政府由此丧失了后续半个世纪左右土地增值的收益权。 


  应当指出,这里的问题不是土地是否需要有偿使用,而是采用何种方式更好。如果改行土地租赁制,表面上看近期政府土地收益有限,但它能保证政府后续土地收益不断增长。并且,因门槛低,通过土地租赁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对所有经营性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可见,土地租赁制是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同时又确保政府长期获取土地收益的有效形式。相反,如继续目前的土地批租方式,一方面大量土地因门槛过高而难以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即土地资产继续流失,另一方面未来若干届政府对目前已批租的存量土地将失去收益权。事实上,现在的政府没有权利把未来政府的收益占为“已有”;现在的市民和企业也不应当承担后代人的土地使用费。可以说,政府经营行为短期化,看重近期得益是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全部问题的症结所在。 


  当然,城市外延可以向郊区农地扩展;事实上,为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城市经营者已经并将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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