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在过去20多年中,乡镇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社会财富、财政收入、农民收入和推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把乡镇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区分,甚至实行某些特殊政策,进行针对性管理,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乡镇企业作为在上述特定过渡时期和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的产物,随着相关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及自身产权制度改革的完成,其内涵和特征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它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今后,已经很难、并且也没有必要再对其单独划分和管理,而应该和其他企业同等看待,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划分和管理。据此,我们认为,在今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中应停止使用乡镇企业这一概念,只有当研究和回顾乡镇企业历史发展阶段时才使用“乡镇企业”这个概念。相应地,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中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也应撤消。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只有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先行,地方各级政府才会纷纷效仿(中央政府硬性规定或地方政府自发行为),所以首先应撤消农业部下属的乡镇企业管理局,之后各地各级地方政府相应地才会名正言顺地撤消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参考文献:
1.宗锦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人大复印资料《乡镇企业、民营经济》,2001年第1期。
2.姜春海、刘晓妍:《对乡镇企业的重新审视与思考》,《乡镇企业》,2003年第1期,第24页。
3.于立、孟韬:《乡镇企业组织形式演变的规律与问题》,《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第29-37页。
4.夏永祥等:《农民收入、农民负担与结构调整》,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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