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卖出部分或全部土地转而从事其它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偏好和经济预期,在城乡之间自主选择安居场所和就业岗位;等等。这样,就扩大了农民的生存空间,减轻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关系,从而直接促进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专业化分工,加速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直接推进农民的非农化进程,并直接促进其生产生活方式的城镇化。 第五,它有利于抑制农村人口的恶性膨胀。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农村人口的长期恶性膨胀,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产权制度直接相关。因为,农村的土地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就是人人有份。多一个人最终就得多分一份耕地,两相权衡,对农户还是合算,以至直接刺激人口的过速增长。而土地产权到户本身,就彻底割断了人口变动与耕地之间的直接联系,消除了多生多得地的动因。这样,农户在生育问题上,就得首先考虑自身所有的土地的承载能力,从而自动节制家庭人口的过度增加,从而有利于农村土地承载力与农村人口再生产的互动平衡。 第六,也是最重要的,它适应现阶段我国农村特别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生产力的性质,并符合农民的真实心愿。实践表明,人头、锄头加牛头的所谓“三头农业”的生产力性质,只能与分户经营的劳动组织形式相适应,而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只有在与之相应的户本位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组织功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果。而且,现代农业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庭经营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它不仅适应“三头农业”的需要,而且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不仅适应小规模经营的需要,而且适应较大规模经营的需要。所以,我国的广大农民总是选择土地的家庭经营形式,并不惜冒各种风险。大量调查表明,土地的分户经营只不过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农村社区成员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身不由已的过渡性权宜选择,而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现有条件下,以农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便是农民进一步追求的一种基本取向。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土地已经到了家,还要那个空洞的集体干哪样?” 既然如此,那么又怎样变现行社区成员“集体所有与分户租赁经营”相结合的农村土地制度为“以农户本位为基础的市场型土地产权”制度呢?其实,办法很简单,无非就是:第一,在现有农户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基础上,把相应土地的所有权划归农户所有,同时废除集体对这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第二属于社区成员集体兴办的企业和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仍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第三,允许农户所有和仍归社区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或其部分权能按市场规则自主流转。 无庸讳言,这样一种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对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一种形式上的否定。它所否定的仅是空洞无物的“集体所有”的形式。而这种形式正是广大农民特别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广大农民所希望否定的。然而,它所肯定的则是土地的分户经营本身,它所创新的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至于这种土地制度的演变,那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广大农民会在自身的经济活动实践中,为它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创造新的形式。无须我们现在就去刻意追求,更用不着杞人忧天。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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