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重与突出。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和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非常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进行新的诠释,在实践上对资源所有权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重大的调整。 3.对资源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所有权结构的多元化
资源是国家的这句话没有错,但不能就此认为国家所有就等于中央所有,或者说只有归中央所有才是国家所有。资源是国家的这句话没有错,但资源开发首先应该使当地的人们看到未来发展的希望,因为资源地和资源地的人民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他们也应当有权分享资源开发的部分利益。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当表现为一种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国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是也应该是分层次和多主体的。因此,在资源利益分配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源利益的多主体性,要确立各利益主体应有的地位,理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部门间利益综合平衡,尤其需要考虑到资源所在地的利益问题,才能保证西部资源的开发能有效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的人民企盼通过开发丰富资源实现脱贫致富、兴旺发达的美好愿望才可能实现。
本人认为,新的资源所有权模式中必须体现资源的产地归属性,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资源所在地对当地资源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应该把资源所有权划分成中央所有权、地方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对资源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将国家对资源的垄断所有权改革为分级所有权或多主体的混合所有权,赋予地方对当地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使地方能够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使资源优势能够转化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优势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资源地区经济的发展,改变西部地区“富饶的贫困”问题,也有利于加强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融合,缓解和克服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避免其他“长庆油田事件”的发生,而且有利于调动地方维护资源开发秩序,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积极性,克服地方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短期行为和资源浪费现象。
比如,按资源重要性程度划分为战略资源(如能源矿产中的石油、天然气、铀、钍和金属矿产等)、重要资源(如土地、能源矿产中的煤、天然沥青、地热、大部分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一般资源(如非金属矿产中的岩土类等),根据资源分类分别设计不同形式的所有制构成模式。战略资源的大部分所有权归中央,一部分所有权归地方政府、小部分所有权归集体;重要资源的大部分所有权归地方政府、一部分所有权归中央,一部分所有权归集体;一般资源的大部分所有权归集体,一部分所有权归当地政府,中央则放弃对这类资源的所有权。
战略资源不仅与国计民生的关系重大,而且开发技术要求高、投资规模巨大,因此,必须由中央直接控制所有权,并主要由国家大型企业开发。但也应考虑到当地合理的利益要求,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可以给予地方一定比例的干股权,以确保地方的利益。
重要资源主要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密切,且开发技术要求不是太高,开发投资也是地方能够承担的,可以考虑将这类资源的大部分所有权赋予地方政府,并主要由地方进行开发。但也应考虑到国家的利益需要,也可以采取中央保留一定比例的干股权,以确保中央的利益。
一般资源分布太广太普遍,且资源产品流通和使用的地域有限,对国民经济没有全局性的影响作用。对于中国这样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的国家来说,中央政府本无能力管理全部资源,仅凭单纯的行政命令并不能带来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即使在法律上将这类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中央,但由于中央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这类资源进行有效的监管,这种所有权也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事实上则形成了这类资源没有所有者、没有监护人,被地方政府所有、社团所有和个人所有这样一种非正规的资源所有权体系所取代,结果造成了事实上的上述非正式的占有现象,形成众多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从而导致各种开发者,包括部门、地方和个人,都争夺资源开发权益而不顾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严峻局面。因此,中央政府应该从中退出,将这类资源的所有权完全让渡给地方所有。
当然,这里只是一个粗略的划分,具体的资源分类办法和所有权划分比例则不是本文能涉及的内容。
4.结束语
资源地区的脱贫致富和经济发展与维护“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站在了同一天平上,如何取舍成为了很难面对的考验,二者难以达到的平衡注定会成为缠绕西部资源开发的长久问题,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全国大局稳定的政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其后果将是严重和危险的。要改变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中出现的“富饶的贫困”状况,并且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和提高资源利用率,避免类似长庆油田事件的再次发生,就必需高度重视中央与地方在资源利益分配方面的调整,必须考虑由单纯向西部地区提供财政转移支付,转为通过资源所有权和开发权的下放,使西部地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合理的资源收益,提高西部地区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西部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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