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私营企业家反映愿意到北京投资,希望企业做到一定规模后能取得一个北京户口。上海市已出台了有关户口“蓝卡”的政策,而北京至今尚没有相应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个体、私营企业因无法解决外地大学生的户口,而招聘不到急需的人才。另外,随着市场扩大和发展的需要,个体、私营企业家出国学习、洽谈业务的活动不断增多,按规定,出国人员的政审要由上级组织部门主管。但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国政审由谁管却没有规定,给许多企业造成不便。此外,个体、私营企业在员工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些社会环境方面的缺憾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
个体私营经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有利于更加广泛地调动广大群众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重要战略思想。对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既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克服它的消极影响;既要积极鼓励支持,又要依法监督管理;既要促进其上规模快发展,又要帮助它提高素质、上水平。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破除限制观念,树立发展观念;破除歧视观念,树立平等观念;破除干预观念,树立服务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有利于非公有经济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当前,一是抓住当前群众储蓄资金较充裕的机遇,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通过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把群众的储蓄变成发展首都经济的投资。二是要采取措施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首都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地调整首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三是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第一,国有资产逐步从中小企业中退出,在个体和私营经济中放手发展中小企业,使民间投资成为中小企业的主体;第二,在一般性竞争行业,如商业、饮食、服务业,原则上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逐步使国有资产从这些领域中转移出来;第三,区县属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应当更大一些,区县经济原则上以发展非公制经济为重点,国有资产主要投资于区县负责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第四,一些公共事业,如水、电、气、热和基础设施等,也应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逐步使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参与这些领域的建设和发展;第五,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或合作,支持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
(二)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能否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关键是要有一个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此,要进一步消除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规定,使其在市场准入、税收、土地使用、银行贷款、股票上市、进出口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真正做到对个体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1.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现了十五大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还应结合北京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解决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保护私有财产、承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等等,使个体私营经济在企业设立、税费标准、融资信贷、市场准入、对外交往、中介服务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保护财产合法权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地位。
2.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领域。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对目前仍未放开的产业领域要进行清理,适合放开的,要抓紧放开,引导其健康发展;暂不具备条件一下子放开的,可先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我国加入WTO后逐渐向外资开放的领域也要向非公企业开放,要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公共部门,即政府对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不再进行投资,而将这部分投资空间留给民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核发行业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采取同一标准。要改革企业注册方式,简化前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要前登审批的项目外,对北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
3.改善对个私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体系。一是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个体私营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支持区、县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手成立的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三是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政府要在外部环境上提供帮助,基金的运作应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个体私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要求的并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其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五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建立起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有关部门要提供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库,为个体私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
4.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条件。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应当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发展的场地问题。一是各区县对所属国有场地资源在不改变使用权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合理配置。对长期闲置、使用率不高或效益很差的场地,采取市场的办法,用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高这部分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应当通过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保障在城市拆迁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拆迁问题的,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有关的个体私营业主,使其能够提早准备,避免或减少损失。三是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管理力度。违章建设的市场必须拆除,规划中应有的市场也必须要建。对市场的拆迁要拆建结合,有拆有建。同时,鼓励个体私营业主集资建立街道、社区便民市场。对一些有特色、影响大的市场,如雅宝路市场、秀水街市场、古玩旧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首都城市的规划。
5.培育和完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可以考虑成立专门服务于个体私营企业的机构,为其提供政策、投资、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帮助。通过政策、培训、咨询等手段引导、帮助个私企业进行观念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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