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给农牧户,待农牧户交售农畜产品进行结算时再扣除所用费用。这种制度安排可以避免市场机制引致行为的盲目性,保证产业化经营系统内资金配置及时到位和经营效益的稳步提升。 ⑤无偿提供技术资料和服务 西藏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基地”单位、专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无偿向农牧民提供各类生产技术服务。比如,藏药材种植技术指导、合同或契约或订单内容解释、科普资料提供等。 ⑥建立奖励基金 为了调动农牧户的参与产业化生产积极性,地(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投入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对完成生产交售任务的农牧户、乡村干部、技术服务单位、“龙头”企业、“基地”单位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⑦法律规范 主要是加强有关经济立法,建立和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并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可以考虑制订《农业产业化地方法规》。 四、深化西藏龙头企业的扶持和动态管理 1、深化国家、自治区级龙头重点企业的扶持 依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扶持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要求,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第一,规模较大。西部地区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处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第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第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机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较稳定、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第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自治区扶持龙头企业基本标准:第一,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1000户以上农收户,并与之有较密切的利益关系,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和生产基地,依法设立具有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产品加工、流通获得的增加值占企业增加值的70%以上。第二,企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原则上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800万元以上,总资产报酬率连续3年高于同欺银行贷款利率,净资产收益攻大于10%。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含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第三,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在区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重的1%以上。同时,规定了企业规模、标准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对农牧民增收的带动作用突出,主营产品特色优势明显,经营战略符合结构调整新形势要求,能形成较大带动面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了西藏高原之宝耗牛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奇正藏药厂、西藏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聂拉木藏药厂、山南雅砻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而目高原耗牛之宝股份有限公司还被认定为国家第二批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之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批龙头企业对农牧户带动和辐射能力十分有限。如调研中发现山南雅砻料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仅为“龙头”企业萌芽阶段,几乎对农牧户没有辐射作用。藏药生产企业,除个别已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一体化经营模式外,农户回报率较高。但多数为订单收购合同或“公司+农户”契约式漠式,显然农农户参与产业化生产积极性不高,农收民增收慢。 2、深化各地(市、区)龙头企业的扶持 各地(币、区)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基去要求较自治区标准有明显下调,如那曲地区辐射带动农牧户数200户以上;原则上企业资产规模达3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林芝地区规定(送审稿)辐射带动农牧户数50户以上;原则上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农牧业种、养企业,要达到一定规模,年20产值万元以上等。而我区一般县(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为此,地方政府应更好地支持这些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加快往农畜产品深加工、保鲜、储运等环节的技术创新步伐,促进企业重质量,创名牌,提高产品和档次。 3、实施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 按照“育龙头、建基地、兴产业、带农户”的模式,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限制,着力培育和扶持市场开拓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服务农牧民、带动农牧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但是,也要深化对现有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机制,完善对龙企业的定期考核,对于不符合龙头企业的基本要求,对农牧民没有带动能力的企业,对经营业绩不理想或亏损的企业取消龙头企业的资格。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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