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较容易。我国的现实情况表明,要在短期内全面实施价、税分开标识是不可能的。但是,作为一种借鉴方法,要普遍促使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则必须把税收经常化、具体化、形象化。针对个别税种,选取财务制度完善的纳税人,对部分生活日用品定期进行价、税分开标识的宣传活动。也可以把税收的相关内容印制成宣传单,在车站、码头、旅馆、邮局、饭店、商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点发放,宣传的内容应与百姓生活贴近,并将这样的宣传长期化。当然,在宣传过程中,应该注意形式的多样化,尤其注意广泛运用非正式化的宣传方式,如文学作品、电视剧等。这些非正式化的宣传内容往往比正式的宣传更为持久生动,也更易深入民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谈到: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敢对我提要求。所以,应避免“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光荣”等空泛的宣传。 第四,建立税收信誉体系。良好的信誉在经济文化一体化的21世纪日益显示出其内在的资源价值。受到尊重是纳税人的正常需求,也是社会的道德意识的体现。尊重,又意味着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的认同。相对于尊重而言则是轻视与否认,它意味着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方式的排斥与否认。作为正常的人,每一个纳税个体都不希望自我被群体所否认。从这一意义上讲,税收的设计诸方面应充分考虑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规范。基于此方面的分析,税收可以和个人信誉紧密联系,把税收和个人就业、升职、执照、出国、消费、继续深造等联系在一起,通过信誉的波及效应,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抑制其逃、骗税等行为的发生。不得不提的是,纳税作为公民一项基本义务,依法纳税是正常的行为要求,对规范纳税的纳税人树立模范形象与表彰过程,事实上包含了弱化税收刚性与义务的影响,容易造成税收柔性与可扭曲性的负面效应,在税收行为选择中要慎重使用。 第五,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工作评价标准的度量体系。税收是公共的,必然具有服务性与法制性特征,服务性是现代公共税收的灵魂和宗旨④。这就要求其业务流程的设定、机构设置、信息化管理建设、绩效考核等各方面都体现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一流服务,以优质的服务防止问题的发生。服务行为的最终结果要回归到绩效考评上。建立一套用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成效标准的度量体系,无疑是最大限度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现实选择。当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信用互动关系包含了对纳税不遵从的遏制。税收实践表明,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深查严处”程度越高,公民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发生的机率越低。在我国的纳税环境还未达到成熟的情况下,“深查严处”仍然有必要。在继承传统的稽查方法基础上,也应借鉴统一纳税识别码制度、财产实名申报制度和第三方信息报告等制度对税务稽查的作用。 三、规范发展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筹划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生产经营方案⑤。相对于上文所述的税务稽查和税法宣传而言,税收筹划直接表现为纳税人在现实税制下的财富损失的减少,是一种可测量的节税活动。因此,也促使纳税人发自内在力量自觉、主动地学习税法、钻研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税收筹划过程,事实上也是税法的普及与运用过程。因此,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是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是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途径。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税收筹划还处于初始阶段,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多,对它的作用也不是十分清楚。宣传税收筹划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为此,有必要让公民明确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一种无风险的减轻税负的途径,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巧妙纳税行为,是直接关系到个人及企业利益的一项工作。因此,在宣传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筹划案例。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分析,着重宣传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筹划工作:(1)企业组建、筹融资、投资中的税收筹划。(2)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税收筹划。(3)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出于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需要就要最大限度地学习研究税法,其了解程度越深,公民纳税意识越强,纳税遵从度越高。另外,通过税收筹划促进纳税遵从必须规范发展税收代理业务。我国现有的税收筹划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很多代理机构事实上与税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公正、公平、合理的目标取向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规范发展税收筹划业务,显然应该将税务代理机构真正从税务部门剥离出去,成为自我发展的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 参考文献: 李林木. 促进纳税遵从[J]. 福建税务,2003,( 10). 申亮, 张灵芝. 公民纳税意识培养的经济学思考[J]. 经济问题探索, 2002, (10). 湛中乐, 朱秀梅. 公民纳税意识新论[J]. 现代法学, 2000 ,(5). 姜跃生. 现代公共税收:中国新时期治税思想的必然选择[J]. 涉外税务, 2003,(9). 郑远桥. 应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作用[N]. 中国税务报, 20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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