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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的争论及意义      ★★★ 【字体: 】  
探讨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问题的争论及意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7 00:03:00   点击数:[]    

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这说明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分配问题并非是一种理想的呼唤,并非是一种道德的诉求,而是现实社会的产物。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不过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的分配,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并且断言:“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两个对立的范畴。

  2.劳动价值论是指导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分配对价值创造又具有反作用。遵循这一原理,笔者认为,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有着内在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导理论与具体分配方式的关系。(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与他的价值理论紧紧相连的。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劳动二重性的学说是理解他的政治经济学的枢纽,也是他的理论和别的理论的最大区别。具体劳动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相似的一面,人可以干活,但牛也可以耕地,驴也可以拉磨,机器也可以打钻,自然也可以发力。抽象劳动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不同的一面,人所独具的,只有人和人才能相比的那一面,它才创造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承认人的劳动与物不同的一面,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一大特点。马克思指出:“劳动是非原料、非劳动工具、非原产品……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劳动作为主体、作为活动是财富的一般可能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和人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而改造自然的能力。除偶然的巧合,物不会自动按照人的愿望为人类提供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不论马克思还是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目的都是要说明财富的来源。马克思正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分析了价值的形成和增殖过程,明确了劳动力价值在产品价值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及其分割,并告诉我们,价值是由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但他们得到的却是其中很小部分,其余大部分被掌握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资本家所占有。马克思就此要说明的是,凭借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价值的分配制度是不合理的制度。如何才能实现劳动者创造价值又占有价值呢?马克思设想至少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才有可能。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分配理论是基于价值理论的。这是分配理论科学性的根本所在。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价值论规定了分配的公平性取向,并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中和分配中的人格地位,这是它必然成为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理论基石的根本原因所在。


    (2)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几千年来人类探索、认识商品经济的理论结品,是我们研究商品经济的新形式——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研究劳动价值论,目的是为了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从而为制定各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转变为生产资料价值的不变资本 (C)、转变为劳动力价值的可变资本(V)以及劳动力所创造的、在预付资本额基础上所增加的、超过原价值的剩余价值(M)三部分组成,即价值w=c+v+m。李铁映同志的《劳动价值论读书笔记》一文中分析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一个商品的价值量w=c+v+m。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我们仍假设:商品的价值量为w、c和v不变;且假设上述第一项扣除为vi,第二项扣除为s,净增价值为n,则商品价值量为:w=c+v+[(vi+s)+n]。在价值量上,(vi+s)+n相当于m,即n=m-(vi+s)”。w=c+v+[(vi+s)+n)公式是对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具体化。


    可以这样理解:不变资本c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部分,它在价值形成中不创造新价值,只是将其含有的原有旧价值转移过来而不产生价值增殖;可变资本v是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部分,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本身创造了新价值,创造了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即除自身价值的实现以外,还创造了新价值[(vi+s)+n]。从社会产品中应首先扣除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其次是应扣除一般管理费用、共同需要部分和救济基金,这些扣除的价值量为s。经过这些扣除后,“才谈的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就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


    在劳动仍然是劳动者唯一的谋生手段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使用必然要获得物质补偿,以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即劳动必然是有偿的,v部分正体现了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劳动者应直接获得自己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在价值量上为vi,这一部分也是劳动所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剩下的“净增价值”即n,它所代表的利润或财富,是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资本、技术、管理、知识、信息、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配。而且,国家应进行调节。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样,就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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