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结构。其二是资产重组的效率导向原则。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托拉斯还是康采恩,其形成的主要动因就是人们对提高经济效率的追求。对于参与国际经贸的大批中小企业而言,可以股权或契约等方式将自己的产销活动纳入大企业(集团)的经营体系,还可以通过商会、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相互支持、补充、服务的横向联系,以形成某种“群效应”(clustering),从而大大降低参与国际商务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3)制度创新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战后50余年的经济史表明,政府不再是斯密意义的“守夜人”。刘易斯曾指出“没有一个国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进步的。”对于中国而言,通过制度创新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第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总体上经济欠发达,但从局部看,仍有经济上较为发达的地区。只要政府积极予以引导和扶持,可以使这些地区率先成为对发达国家高新技术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地区。这些地区可以利用发达国家出口高技术产品和转移技术的机会,加快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和适用技术并加以吸收、消化和创新,结合本国的资源优势,进行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以争取更大的比较利益。
第二,政府可通过加大经济对外开放的力度提高本国已经拥有之要素的品质。例如,外贸的发展不仅可以更多地引进及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而且能使本国企业由此掌握国际市场上更多的经贸信息,更多地了解国外的技术、生产和市场需求态势,感受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励技术创新的增多。这在高新技术变化与更新速度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现代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政府可以依据“窄幅移动带”(The Narrow Moving Band)原则,尽可能正确地选择特定的关键产业予以适当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高技术产业的竞争优势往往是人们努力创立的,而不是与生俱来的,政府在支持高技术产业领域问题上经过慎重决策是可以避免失误的。一般而言,任何一国政府在选择那些能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性产业,如计算机、电信、生物技术等产业方面发生信息不完备的可能性较少。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对这些产业大多予以支持。此类产业一旦获得成功,通常可产生广泛的外部经济,且能占领相应的国际市场份额。这种战略贸易政策的着眼点不是一般的保护幼稚产业,而是在关键产业领域内创造比较优势。当然,政府的“保护”必须是暂时的、积极的,必须与促进企业努力参与竞争结合起来,而且应尽可能取得别国的谅解。同时,政府也要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应该指出,国家是国际经济潮流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经济主体,国家之间的差异,政府效率的差异也可纳入一国比较优势的范畴,而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家来说,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其本身应构成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天,虽然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但只要民族国家存在,国际贸易就不会是完全自由的。由于国际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现代企业规模经济的存在,而制度又是由人们创造并约束人们的游戏规则,因此,制度创新不仅可使中国更好地利用其已有的比较优势,而且还能启动其潜在的比较优势。我们认为,具有激励创新功能的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和理解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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