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的自主权来安排有利于地方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使社会或者国家整体利益的制度)。其他的地方也会跟进,也就说在出台保护性的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竞争。这种类型的制度竞争就会加剧地方保护主义。
3、制度垄断竞争导致了制度间冲突的加大。由于制度垄断供给地区为了寻求本地利益,会在中央允许的范围内出台有利于自己的新制度,有些地区甚至会突破中央的限制,出台于已有利的制度,这就使得地方制度与中央制度发生冲突,损害了中央制度的权威性。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东西部制度垄断竞争的分析
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地区制度竞争,在垄断的层次上分为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经济改革试点城市、中西部地区。这几个层次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为制度垄断供给地区和制度竞争地区。
(一)东部地区垄断竞争的表现
1、制度供给区际间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不均衡最明显的就是东西地区的制度安排不平衡,国家每一项制度的供给基本上是先在东部试点,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然后逐步向中部和西部推广;有些制度只允许东部地方存在,如分配制度东部可以不按照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而西部没有这种自主权。
2、制度供给速率不均衡。速率不均衡是指东部制度供给的速度快,只要有需求就会有制度供给,而且还会有超越国家允许限度的制度供给,这种制度供给不是中央政府的主动安排,而是地方政府的自主行为,大部分都得到了中央的默许或肯定,正因为东部地方政府具有这种特殊的制度供给权利,就能保证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而西部地区因缺乏这种制度安排的特权,制度供给的速率必然较慢。
3、制度供给的密度不均衡。所谓制度供给的密度就是有的地方制度供给比较密,有的地方比较稀,有的时段比较密,有的时段比较稀;有的制度体系供给比较密,有的制度体系供给比较稀。从我国来看就是东部比较密,中西部比较稀;东部内生的需求诱性制度变迁较多,西部外生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较多。
4、制度供给层次上不一致(核心和外围)。西部有些制度只出台了核心制度,而其它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跟上,如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西部在很长时间就是单一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有些是只有配套制度,没有核心制度,如企业制度改革,中央不断安排了如劳动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但是核心制度---产权制度却迟迟没有出台(直到中共十五大),但是。而东部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基本比较适应、出台也比较及时,不存在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脱节的现象。
(二)东部地区垄断竞争的具体分析
1、在产权制度上,国家允许东部地区率先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如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量化给企业职工、允许个人资本控股、兼并国有企业。而西部就不可能、也不能率先进行产权改革。有些中西部的同志开玩笑说:东部搞产权改革和职工身份买断是大胆创新,如果西部安排同样的模式就是乱来,要受批评,甚至要戴私有化的帽子。
2、在分配激励制度上,东部地区可以拉大分配差距,不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工资卡”来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按要素进行分配。但是西部在分配激励制度上,国家长期没有松口,直到十五大之后,才与东部有了同样的分配权。
3、在用人制度上,东部地区最先获得打破劳动用工制度权利,按照企业的需要确定职工人数。而西部地区由于国家首先考虑的是社会稳定,要保证的职工的就业。因此许多西部的企业只好背着沉重的社会包袱与东部的企业进行不平等的竞争,在目前这种强制性的制度要求也没有完全解决。
4、在制度创新的制度上,东部在制度上的优势,说到底就是具有制度创新的制度,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赋与了东部可以自主的进行制度探索,另一方面东部自身具有制度创新的机制,因为创新收益大于创新成本,创新的成果基本上可以收归地区所有。而西部因为不在国家允许的制度创新区域,而且创新的所得也不能全部收归地方所有,因此西部没有制度创新的动力,当然就不会存在制度创新的制度。
(三)制度垄断竞争的后果
由于东西部制度安排上的非均衡,对西部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都有很大的影响。
1、导致了东西部间经济发展差距,西部至少落后东部5-10年。改革开放以后的17年间(1978-1995年),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10.87%,而西部地区只9.26%。尤其是在1992年-1995年间,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6.93%,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11.40%。由此导致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所占的比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而西部的落后,又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全国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大了地区间的“马太效应”。
2、导致了地区之间制度冲突大,整体效益不高;制度结构不合理。由于制度供给不均衡就使得有的制度供给过剩,有的供给不足、有的由于相关的制约制度不配套,被严重扭曲,不利于的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特别是西部地区因有些核心制度未出台,制度结构效率出现了零和状态,制度供给跌失了“制度陷阱”,即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出台都不能提高制度的边际效率。
3、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东西部发展差距过大,不仅仅对西部有影响,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东部经济的进一步腾飞,如果东西差距任其拉大,还会影响到国家的稳定。 四、打破制度垄断竞争的格局,构筑地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一)营造制度公平竞争的环境
1、非均衡发展战略要适度,制度供给权利要平等。非均衡发展战略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展形式,但是笔者认为非均衡发展要适度,要保持地区之间的适当空间发展梯度差,使之既不至于出现过度不均衡,也不至于过分均衡,也就是说非均衡战略所取得的地区收益要大于因地区之间差距而影响发展的各种成本。具体来讲,一是非均衡的形成最好不要通过强制性制度来形成,也就是讲在全国性制度安排上应平等,差距要体现在地区之间的政策上,否则这是一种地区制度歧视。二是非均衡的程度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以内,否则会影响整体的社会效益。这就要求,中央在制度环境上要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区域制度创新上大显身手。
2、制度试点要短期化,并且要具有开放性。一是试点地区的选择上,要进行公开的合理竞争,不能总是给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地区,否则会加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二是试点的时期不能太长,以基本了解执行制度运行情况为限。三是制度试点要具有跟进性,即对于有条件出台新制度,而又不是试点地区,不能强行压制,而应允许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允许制度合理竞争。
3、允许合理的地区制度竞争。制度竞争有利于优化制度结构,缩小制度供给和需求缺口,并且为中央制度供给提供经验和知识积累。因此,我们应该鼓励适当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竞争,但是竞争必须平等、有秩、开放、统一(即不违背中央制度供给的总体原则)。
(二)适当引导和规范地区制度竞争
1、严格规定制度竞争的范围。在制度竞争上要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能进行竞争,如果把不能竞争的制度允许其竞争,就会损害全国性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对于基础性的制度,如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粮食流通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等等,不应进行地区之间的制度竞争。而能够进行地区竞争的就是地方能够决定和安排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非基础性制度,如地方有权决定的地方税费制度、地方土地使用制度、地方的各种法规,等等。对于可以竞争的制度要鼓励地区之间竞争。
2、严格规定制度竞争的空部。对可以竞争的制度要尽量留出一定的竞争空间,但是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制度所规定的空间内竞争,不能超过或者无视中央制度的规定,越权、越界进行制度安排。在中央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制度竞争是受保护的制度竞争,否则属于非法竞争。
3、严格限制地方保护性的制度竞争。地方制度竞争不能互设樊篱,搞地区封锁。如果各地搞地方保护性的制度竞争就有失制度竞争的初衷,达不到优化制度结构,提高全国制度效益的目的。因此,在地区制度竞争上,对地方保护性的制度安排要严厉打击。主要方法就是提高地方保护性制度安排的成本,使地方不出台这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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