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就表明允许政府当局对税基A征或税基B税。假设在新古典等收入假定下,分析证明对A征税比对B征税要造成较小的超额负担。可是,公共选择过程的分析可能证明,如果对A征税,那么政府得到的税收收入将大于对B征税。在任何可接受的政治行为者的行为模型下,等收入备选方案可能不是有效的政治备选方案。一旦认识到这一点,税制的新古典顺序排列的规范重要性就降低了。讨论必然转到政治决策结构与财政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一层次上来。
立宪经济学的第二个应用可以在后凯恩斯主义者关于预算政策的讨论中找到。凯恩斯主义者对于利用政府预算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介导是立足在忽视政治决策结构之上的。公共选择基本理论清楚地解释了民主政府喜欢支出而不愿征税、从而趋于使预算出现赤字的倾向。公共选择分析的这一基本结论自然地导致对下述关系进行研究,即规定政治选择的各种约束与预算结果的各种预测到的模式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研究中,立宪经济学的具有明显实践意义的、重要的应用为下述规范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是,在后凯恩斯时代,当对政治行为者的道德的约束失去它们先前的大部分效力时,就需要限制赤字融通的正式规则以保证负责任的财政决策。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规则将陶支出率。在十九世纪90年代的瑞典的政治环境下,维克赛尔曾对改革提出理论上相似的建议,因为他预期,如果所提出的改革要实行,公共部门支出将增加。这一点现在也许是没有意义的。
立宪经济学的第三个应用是分析关于“改变立宪”的种种规则。随着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在1971年的发表,人们重新注意了分配公平的种种原理。虽然罗尔斯的著作显然是非立宪性。但它与下面这一努力有着紧密的关系,这种努力是为社会互动的政治与经济规则提出准则。经济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家及社会哲学家越来越认识到,利益集团之间不受约束的政治斗争不可能促进分配公平的种种目标。对于政治如何在财政转让的决策上发生作用所进行的分析表明,只有当制度规则严格限制旨在破坏转让过程的有利可图的投资时,税后、转让后的价值分配才可能有符合公平原理的调整。
进一步的应用包括调节的立宪及公共企业的组织。如果定义宽泛,立宪经济学就变为分析上的普通模式,制度的重要性通过这一模式物理学新进入有时显得毫无生所的社会科学中。如果定义较不宽泛,那么立宪经济学(连同其相关的并作为补充的研究学科)就使“政治”回归到“经济”,并因而表明了这二者之间的一致性,当经济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处于自我封闭状态,这种一致性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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