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出一个12~15年的标准化资产组合,以此发行的证券,相应期限应在10~12年之间。 在我国的债券市场上,一直缺乏较为长期的品种,比如10年以上的品种。这种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撑基础上发行的长期债券,正好可以弥补债券市场的不足。 三、相关法制建设 制定和完善与房地产二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培育和发展我国房地产抵押二级市场的保证。我国在制定与住房抵押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时,应该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制定出一个整体的法规规划体系,即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既要保证各法规之间的衔接,又要避免法规之间的交叉重叠或遗漏空白,甚至相互抵触,这是制定法规的一个远景目标。二是要制定为建立二级市场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以使参与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运行机制有法可依。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方面,应该优先制定以下几类法律法规。 1、为了稳定和扩大现有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保障贷款机构的利益,应该首先制定与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住房抵押贷款法》、《住房贷款保险法》等。 2、为了培育二级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应该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还需要完善一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二级市场刚刚建立的过渡阶段,如果立法的时机尚未成熟,可以由有关部门统一颁布一些临时性的法规。在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使各项业务有序地发展。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与税收法规,这使得证券化交易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并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开展和推进还需要《破产法》、《信托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支持,有了这些法律法规的支持,才能保证“真实销售”这个证券化的核心。 四、其他配套环节的建设 1、改革评估业。投资者的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结果,因而,客观性的评估在证券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对评估业进行改革。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评估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二是抵押贷款资信评估机构。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够规范,往往出现一房多价的情况。为此,应做到:(1)由国家核准的专门机构聘用经过专业资格考试认定的专门人员从事估价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工作;(2)组织行业协会来管理。监督和协调会员的行为,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使会员的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3)发展贷款资信评估业务,制定统一的贷款评估标准,以使进入抵押二级市场的贷款标准化和规范化。改革的核心在于组建中立的、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为了塑造中立的评级机构,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规定评级机构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充当投资银行或财务顾问的角色,并应割断评级机构与评级申请者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同时,不允许证券商在评级机构中拥有股份或评级机构参与证券买卖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评级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评级。 2、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配套服务体系。(1)强化居民借贷消费观念。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强住房流通市场建设,完善房地产交易规则,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在税收政策和担保政策方面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例如允许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还贷;完善抵押贷款的品种、期限、还款方式;刺激具有强烈住房消费欲望又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中等收入阶层和既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发展潜力和负债住房消费心理,又急需住房的青年消费群体的购房欲望。这些都促使居民借贷消费的观念在逐步强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很快便会发展起来。(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居民的消费观念、消费模式发生变化,逐步由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即进入消费信用化时代以后,应在着手建立区域性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并制定个人信用的统一征信标准与征信办法。(3)简化住房抵押贷款的手续,全面实行承诺制。为了让消费者感受到方便、快捷、满意,应当简化住房抵押贷款办理手续,大力推广承诺制,即公开承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手续,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完善围绕住房消费信贷的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如住房信息、咨询、买卖指南、个人住房贷款方案设计、房屋保险公证、抵押还款受理、产权代办等。 3、专业人才的培养。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需要大批专门人才,比如抵押贷款的组群的专家、基金管理人员、抵押贷款评级人员以及法律、会计等多方面人才,需要更多地加以培养。 4、培育机构投资者。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起步阶段,除了传统的房地产业投资者,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外,应该主要把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的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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