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将别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而且“创收”成果的大小与该单位所拥有权力的含金量是成正比的。那些没有什么职权的“清水衙门”一般只有靠像出租临街房屋赚取一点租金这样的方式来“创收”。与此相比,拥有行政审批大权部门的“创收”活动就非常轻松愉快,公章一起一落,对方就陪着笑脸奉上大把的钞票。例如,按照国家规定,颁发进口汽车许可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同时禁止买卖。而现在,许可证俨然形成一个数十亿元的产业。因为许可证是稀缺的资源,拥有很高的含金量,它所具有的这种“价值”是政府运用权利赋予给它的。没有了权力的“支撑”,它就是废纸一张。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既不同于西欧的古典市场经济,也与东亚地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市场体制相异的“双轨制”,即发育中的市场机制与行政性干预并存。这种“双轨制”在相当长时期内都可能存在,因为一方面它具有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功能,产生了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计划经济消失后经济活动的活跃;另一方面,它不但承认和保留原有的权力结构,而且为原有的权力结构注入了新的经济利益――“创收”,从而巩固了这个权力结构的基础,并且使它对市场经济产生一种天然的“敌对情绪”,成为势不两立的“仇人”。因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建立必然以政府职能部门“创收”活动的减少乃至消亡为前提。眼下,“创收”活动真可以用泛滥成灾一词来形容,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之差,远远超出一般善良人士所能够想象的程度,且还没有什么真正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制约。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重点企业采取挂牌的方式予以保护,确属无奈之举,而且这种作法本身就是一种歧视行为。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就是公平。保护了少数重点企业,那么大多数非重点企业怎么办?难道任人宰割?更重要的是,这实际上是对由政府职能部门的创收活动而导致的“三乱”等违法活动的妥协。它无情地击碎了广大的经营者对政府抱有的唯一一点幻想,其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其现实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及不定期的检查是做不到的。要真正杜绝这类现象,必须变行政保护为制度保护。政府部门经费的来源方式必须重新调整,如由中央或各地财政统一拨款。在保证各行政单位经费的情况下,严禁政府部门从事“创收”活动。当然,这也仅仅是治表之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使各部门放弃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权力,才能够使“创收”这类活动真正得以消声匿迹。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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