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上升,强化对经营者包括首席执行官的监督;二是董事会内部结构更加细化,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如公司的独立审计人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选聘;三是董事会运作更加透明,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全面等等。结合外国经验,我们要改进董事会组成,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董事应真懂事,降低内部董事比重,以克服“内部人控制”现象;2002年上市公司平均独立董事为2.31人,独立董事在整个董事会成员中只占23.3%,太低了。同时要强化董事会作用,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的独立性,发挥好董事会投资经营决策特别是加强监督的功能,使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做假账、披露准确的信息。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而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组织(CALPERS)等国外机构投资者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普遍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绝大多数应为独立董事。 美国公司法也明文规定在董事会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外部独立董事。 董事长兼总经理不是两权分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高达60%以上。有些企业在领导人事方面仍倾向于“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结构,认为这是“权力集中,加强领导,避免内耗”。实际上加强的是个人说了算的“人治领导”,是自然经济在领导作风方面的传统观念,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科学治理、民主决策是完全相背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反映了这些企业并未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还仅处于追求公司制形式改造的企业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应在不断的深化改革中,逐步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创新,向真正能相互制衡的法制结构前进。同时要明确法人代表的地位,不能让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求“领导”总经理,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企业经营管理效率降低。 另外,要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因为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运作的历史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间关系的曲线是倒U形的,股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吴敬琏,2001)。可以让银行、保险等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发挥它们应有的治理功能。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注重长期投资和监管严格的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投资者,实现投资机构的多元化;要通过法律制度和外部政策的调整,改变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规定外部董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机构投资者,增加其在决定经营者薪酬、人事任免和关联交易中的发言权,等等,从而使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变为主动的投资者。 四、保护私人产权,积极引进多元投资主体
对于这种新的企业组织模式,我们的法律还有很多的空白。应加快立法,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保护私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仑在其经典著作《企业论》中写道:“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经过法律的正式秩序也许是不会被剥夺的,而正式秩序在进行时则以财产权的不可侵犯为前提。这一点引证到个人之间经济关系上的意义实际就是:不但个人或个人团体在法律上不能以金钱以外的压力趋于另一个人或团体,而且金钱上的压力是不能阻止的。” 这实际上是说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这里通行的是市场原则(即“金钱上的压力”),任何超越市场原则之上的特权,任何超越法律权利的特权,都不得干预以产权明确、契约精神为基础的市场机制。 在产权明确以后,保护产权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他(刘易斯)强调,如果保护公共财产不被私人滥用是必要的,那么,保护私人财产不被公众滥用同样也是必要的。他的如下结论不仅意味深长,而且极富现实意义:“在世界上每一个地方,所有权都是一种得到承认的制度,没有这种制度,人类无论如何也不会取得进步,因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改善他们所生活的环境的动机。” 过去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限于生活资料范围,这已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私人储蓄、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先富起来的人群中,不少人既有劳动收入,也有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非劳动收入,只要这些收入是合法的,就应该加以保护。 如果在法律中只有对公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而没有对私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公有财产与私人财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么就很难设想一个既有公有投资主体、又有非公有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会走上顺利发展之路。结果,投资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有投资主体会因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害,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设计也会因此而落空。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观念,改变“公有制越纯越好”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偏见。要推动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吸纳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在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上实现突破。同时,允许公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不同资本的联合或融合要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自愿进行,不能搞行政主导的“拉郎配”,尤其是不得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参股。
五、结论
我们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寄予厚望,欲以此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个重要前提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和国有企业严格划清界限,转变其经营机制,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其经营目标,否则,它必定会重蹈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老路。 混合所有制企业仅仅是提供一个载体,在这里,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制约,扬长避短,实现双赢的好结果。 在西方运行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总是变形,重要原因还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一股有发言权,那么国企原有的产权不清晰、所有权代表缺位、承担不必要的社会功能、政府以干部标准考核企业等弊病就会带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来,这已为实践所证实。我们的股份制企业会再次陷入困境,从根本上说,还是我们的政府和某些国企干部思想不够解放的结果。政府总是想牢牢地控制企业,怀疑企业不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某些干部又不愿意放权,总想着从企业里捞一把,官本位思想仍浓厚。因此,严格按法律办事,转变政府观念,是我们改革成功的关键。 注释和参考文献: 见新华社播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10-21日 2003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 张维达:《理论学刊》2003年1月第一期 张维达:《理论学刊》2003年1月第一期 政法大学资本市场研究所郝国政:《论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一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设想》 摘自中国改革论坛网 ,2003-10-16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由国家控股”,也就是说,对一般企业国有股东也不一定控股。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陈东升,《中国金融》2002.2 凡勃仑:《企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54页 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中译本,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 厉以宁:《保护私人财产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日报2003-2-21 新华社:《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10月31 陈芬森,1999:《大转变——国有企业改革沉思录》,人民出版社; 李义平:《经济学百年——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发的选择和评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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