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也就是说,就个别企业来说,可能由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它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或价格出售,所以,它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对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没有剩余价值!从直观上来看,这是因为还有一部分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亏损的。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盈余的总和恰好等于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亏损的总和,两方面相抵,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之和等于零!这显然与两大部类对剩余价值的分析是不协调的。简单地说,虽说个别企业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积累可能存在,但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积累并没有得到解释。
四、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
我认为,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为我们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线索。首先,马克思考察有剩余价值的两个来源或形态。对于个别资本来说,可能存在剩余价值,它可能来源于剩余劳动,即传统的剥削,这实际上构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价值积累),是由于劳动时间延长、人口和劳动力增加等引起的;也可能来源于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马克思称之为“不费资本分文”。不过,在当时,这些创造性劳动成果往往是作为附带的因素被不偿地吸收到资本当中的,所以,马克思没有进行单独的考虑,只是放进了相对剩余价值的分析中。 我认为,马克思的这些思想为我们解放问题提供了线索。如果我们与现代社会所提供现实条件相结合,就可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劳动力数量趋于稳定甚至减少,劳动时间也在减少,而知识的进步越来越快,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日益突出。 第二,由于现代国家对劳工日益严格的保护,所以,传统的剥削已越来越难以发生。 第三,创造性劳动成果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无偿占有的情况也日益难以发生,即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是困难的。 第四,当知识为社会所共享时,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也就成为一般社会财富的积累。 第五,创造性劳动直接创造“剩余”,或者说,这种剩余已不再是传统的“剩余价值”,而不过是将价值作为一种计量方法来衡量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结果,是一种“计量价值”,具有预期价值的性质。在这里,重复劳动提供一个价值基准,而“剩余价值”已由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成了一种价值计量方法。 第六,对于整个社会资本来说,则可能不存在剩余价值的积累,而仅存在以知识为本质的使用价值的积累。当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价值”得以实现,或者虽未实现但已过期,知识也就为社会所共享,这种知识(体现在相应的技术、设备上)的再生产成为一种重复劳动,而知识本身则成为社会财富,这就是社会财富的积累。因此,即使有一大堆财富,但如果没有创造性劳动对这些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没有知识的积累,那么它们就会变成一堆废物,甚至是一文不值。 总之,我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中隐含“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因素,不过,由于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创造性劳动不占主导地位,因此,马克思没有强调这个因素,相反,他注重的是重复劳动和价值的创造,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价值的积累,将剩余看作是价值的多余部分,他没有能够直接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的命题,对以知识为本质的使用价值的积累估计不足,并使得他的劳动价值论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内在不协调。所以,我们明确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这个命题,这样一来,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矛盾就消除了,并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使之能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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