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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研究      ★★★ 【字体: 】  
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3:25   点击数:[]    

是他们自己的,进而积极努力地推动“合作社”事业的迅速发展

    毛泽东对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的肯定,无疑的是以他对私有制、特别是对小私有制的肯定为基础的。毛泽东早在1931年批判土地国有(公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左”倾政策时,就已明确指出: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这种情形是很不好的。1934年,他又进一步指出:只有苏维埃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加之以提倡奖励,农民群众的劳动热忱勃发起来了,伟大的生产胜利才能得到。基于这种认识和态度,他从1942年起又意识到:群众对于公营合作社或以公股为大股的合作社的不满,是因为这些合作社“不被认为是群众自己的”;而群众对于以自己的私股为基础的合作社的积极性,实质上也正是通过自己的合作社发展自己的私人经济和私人利益的积极性,因而归根到底也就是以私有欲和私有制为基础的积极性。在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所应调动和所能调动的积极性,也正是这样一种积极性。

    可见,毛泽东当时所主张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就不仅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而且还是反过来为发展私人经济服务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明确指出:这种合作社的“优良特点”之一,就在于它不仅仅于合作社本身的公积金、公益金的百分比的多少,而尽量将赢利分给社员。这就表明,这种合作社是服务于“社员”的私人经济的,而不是通过合作来破坏这种私人经济的。毛泽东称赞这种合作社在“发展人民经济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而他所说的“人民经济”,也正是指人民(主要是个体农民)的私人经济。毛泽东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强调,合作社的性质是为群众服务,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毛泽东在这里所说的“群众”,主要指的是广大的个体劳动群众,他所说的“群众的利益”,主要指的也正是广大个体劳动群众的私人利益,因而他所说的“为群众服务”,实际也就是为发展群众的私人经济和私人利益而服务。毛泽东就此进一步指出:合作社为群众服务,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

    值得注意的是,以对个人的私有欲和私有制的积极意义的肯定为基础,毛泽东当时还曾提出了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营企业的大胆设想。1943年10月,他在《论合作社》的讲话中提出,杨家岭运输队在公私两利的原则下,把运输队改为运输合作社,大大提高了运输员对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节省了很多经费和工具,又更加爱护牲口。因此,请大家考虑这种合作社办法,是否可以广泛运用于我们的公营工厂及公营农场。不久,他在《在军事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进一步提到这个问题。毛泽东提出的这种采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营企业的改革方向,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中是闻所未闻的,而且至今依然有其直接的现实意义。目前已有愈来愈多的集体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已经或者正在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些已转变为以个人股(包括身份股)为主的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即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

   

三、毛泽东认为,在不同的政治制度及其所形成的不同的现实经济环境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既可能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也可能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统观毛泽东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性质问题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自1944年4月至1948年9月的4年多时间内,毛泽东确曾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从1948年9月起,他又开始转而认为:新中国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将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毛泽东提出这两种观点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基础是: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它的所有制的性质,而且同时还取决于它所处的现实经济环境的性质。

    一般认为,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已经提出:未来新中国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当时通称为“合作制经济”),将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实际上,这只是由于建国初期对于《毛泽东选集》的修改所形成的一种历史误解。

    因为,事实上,第一,毛泽东在写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和《新民主主义论》时,陕甘宁边区的“合作社”基本上还都是他在几年后公开批评的“坏”的合作社、“糟糕”的合作社,因而他在这两篇著作中也就不可能肯定这些“坏”的合作社、“糟糕”的合作社“也带有社会主义性质”。从笔者所接触到的材料来看,直至1944年初春以前,毛泽东始终未就未来新中国的“合作社”的基本性质问题发表过任何明确的理论论述。

    第二,直至1948年9月,毛泽东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合作社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也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话应该讲。所以,事实上,直到建国初期修订出版《毛泽东选集》时,有关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将是新中国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新论点,才开始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增补”到了毛泽东在延安时期所写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这三篇著作当中去。第三,这种“增补”实际上并不符合延安时期毛泽东对于这一问题所形成的基本认识。因为,1944年4月,毛泽东已经通过对任弼时《去年边区财经工作的估计与今年边区金融贸易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的演讲稿的修改和肯定,清楚地表明了当时的态度和观点,即他已确认这种“合作经济”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任弼时在这次重要演讲中说到,这种合作经济并不消灭私有,只是限制剥削,奖励劳动;劳动增产的成果,仍归个人所有,使私人经济更合理地发展。这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并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毛泽东年谱(中卷)》就此明确记载,1944年4月3日,毛泽东阅改任弼时讲演稿时,写了如下批语:可以有五百人听,中央同志及中直可去二百人左右。另在党校第一部讲一次。在

十天内印出。印五千本,发到五千个干部阅读。这项记载清楚地证明,任弼时当时所讲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经济”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实际上正是反映了毛泽东当时对股份合作制经济基本性质的认识。

    毛泽东当时之所以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首先是因为这种股份合作制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毛泽东一贯认为,农民和小工商业者的个体经济,虽然本身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但在其是资本主义赖以不断产生、发展的土壤的意义上,也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因而,建立在这种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并为这种个体经济的发展服务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就不能不在某些程度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毛泽东在延安熟读了列宁的《论合作制》,接受了“经济现实环境”的性质规定着“合作制经济”的性质的理论观点及其所形成的相应的方法论原则。毛泽东据此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既可能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也可能是“半社会主义的经济”(当然,另一半也就是“半资本主义的经济”);至于它究竟是什么,则取决于它所处的经济现实环境的性质。因此,毛泽东当时确认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不是“半社会主义的经济”,是因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所处的“经济现实环境”的性质。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所处的“经济现实环境”,按其性质来说,就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新民主主义”,实际上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一种简称。“新式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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