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局,出现了私人工商业者。不过商人与地主实际上是“通家”。新兴地主阶级的基础是庶民地主,庶民地主是土地已经私有化、作为国家编户齐民的自耕农分化的产物,首先是从商人兼并自耕农土地中产生的。商人地主是汉代豪民地主的主体。从战国秦汉的材料看,工商业者往往经营土地,地主也热衷于商业活动,庶民地主是这样(仲长统有典型的描述),身份性地主也不例外(晋代江统的话可以作证)。甚至可以说,地主、商人、官僚早就三位一体了。翦伯赞把秦汉封建政权称之为“商人地主政权”,是有一定道理的。
秦汉时代农村集市已经普遍存在,城市市场十分繁荣,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商业网络粗具规模,在一定意义上说,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亦已形成。但我同意唐文基的说法,这是一种“非统一的全国市场”。重要的一点是各地区的物价(尤其是粮价)相差悬殊,反映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水平的低下。在战国秦汉的封建市场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是最重要的商品之一。由于粮食在商品市场上的重要性,对年成丰歉的预测成为当时商人进行商情预测的基础;而政府亦有以平抑粮价为中心的“平粜”政策的出台。不过由于运输成本太高,战国秦汉粮食还很少进入长途贩运。长途贩运的商品以各地的土特产品为主;其中既有供統治阶级奢侈消费的珍异之物,也有作为“养生送死之具”的民生日用品,这和封建领主制时期的长途贩运商业是有所不同的。
封建地主制下的商业是为封建统治者和地主阶级服务的,带有严重的封建性。这种商业虽然也有维持小农再生产的一定功能,但同时又利用小农经济的弱点和农业再生产的特点买贱卖贵,无情吮吸小农的膏血,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从而加速了农民的贫困破产和“弃本逐末”。这就是说,在封建地主制下,商人与农民、商业与农业,自始就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的一种表现。
复次,考察国家的市场角色。
封建国家直接经营某些生产事业、直接参预市场活动,并负担着某种社会经济职能,这是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以前我们对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活动,对国家的市场行为和市场角色,对国家财政政策对市场和流通的影响等问题研究不够,近来一些学者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很有意义的论述,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战国以后的流通是由农村市场的流通和全国性物资流通组成的,而后者则是由统一国家的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的,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这一观点十分新颖,它提醒我们应该主意国家财政在封建时代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过似乎把国家财政的作用夸大了。因为第一,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虽然对全国性流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但从根本上说,不是中央集权统一封建国家创造了全国性的流通,而是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地区局限的“全国性流通”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为中央集权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例如,在荀子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北海”、“南海”、“东海”、“西海”的土特产品,中原地区“可得而有之”。又如由于各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发展,各地区的金属铸币已经出现“相通”或“趋同”的趋势,秦始皇统一货币只是顺应了这种趋势。第二,在统一国家的财政收入中,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部分是很小的,它拉动流通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赋税,赋税的主要负担者是农民,它是地租的再分配,农民所交的赋税本质上是农民为了国家的需要而生产的自给性产品。国家的赋税收入主要是满足统治者的直接消费,支付皇室消费、官俸、军饷和其它各项开支。贡赋进入流通领域的只是一小部分。例如实行“平粜”法或“常平”法时,以部分租谷为底本,视市场上粮食或其他商品的丰啬而抛售或购进,用以平抑物价。又如实行均输法时,将各郡国运往京师的贡物的一部分折合为当地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再由均输官运到价高地区出售,实际上是把部分贡纳转化为官营商业经营的物资。不过这部分在贡赋中所占的比例是有限的,贡赋的绝大部分是直接消费而不进入市场。贡赋对市场的作用还表现在它迫使农民为了完纳贡赋而把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西汉贡赋中货币税占的比重很大,这种情形就更为明显,甚至可以说西汉商品经济相当大程度上是赋税拉动的。不过,西汉赋税货币化的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了商品经济表面繁荣的程度,但由于它超出了以自给性生产为主的小农经济的负荷能力,到东汉中期以后就难以为继了。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们不能说中央政府的财政创造了一个全国性的流通或全国性的市场。中央政府的财政确实促进了全国性的物资流动,如各地贡赋和漕粮向中央的调运,京都或各地的粮食和其他物资向边防地区或受灾地区的调运等,但这些都是依靠行政调拨,基本上不通过市场进行。一些日本学者喜欢用“物流”这个词,如果用它来表示封建社会中不同于市场流通的物资流动,这倒是一个比较贴切和有用的概念。“物流”对商品流通会有所带动,但作用不宜夸大。
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的生产事业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的生产,如屯田收入主要是为了供应边防军的需要,官营纺织业主要是为了满足宫廷和百官的消费。盐铁等的官营情况与此有别,除国家机器自给部分外,主要是供应民间的,这就是所谓“专卖经济”,它主要属于国家对经济的控管的范畴。专卖经济的确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权力起主导作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微弱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不过,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专卖经济的历史作用,还需作具体分析。如《盐铁论》对汉代的盐铁官营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御史大夫和文学贤良各执一词,或褒或贬,但从西汉中期实行盐铁官营以后耦犂获得推广,牛耕從此普及看,它的作用恐怕不完全是负面的。
封建地主制下国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干预和控管表现在各个方面,除对某些工商业实行“禁榷”(“专卖经济”)外,还有对市场的管理、对物价的调控和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等。也有人把这些都囊括在“重农抑商”中。
对“重农抑商”,历来贬斥者多。许多学者认为重农抑商是自然经济的产物,是封建国家自觉维护自然经济的政策,并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矛盾去解释这种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但重农抑商思想和政策不是出现在自然经济比较强固的封建领主制时代,而是出现在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的封建地主制时代,持上述观点的学者面对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如何自圆其说呢?这些学者把以下一些传统教条作为其认识的前提:封建地主制经济是一种完全排斥商品经济的自然经济,而商品经济对封建地主制经济则是两不相容的革命因素。实际上,封建地主制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并存而以自然经济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虽然在破坏旧的封建领主制时起了非常革命的作用,但在很长时期内,它是为封建地主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并未构成革命的因素。商业与农业,商人与农民,自始就存在尖锐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会导致大量农民破产和脱离农业,从而危及封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封建统治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封建政权就不能不加以调控。“重农抑商”就是其调控方式和手段之一。所谓“抑商”,也往往是打击一部分商人,拉拢另一部分商人,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所反映的不是地主和商人的矛盾,而是地主阶级中不同阶层的矛盾。因此,我们与其把重农抑商的产生归结为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矛盾,不如用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点及其内在矛盾来解释它。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农抑商自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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