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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困境与对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7 10:03:33   点击数:[]    

研相分离,从而导致资源重复配置。(2)军品科研的军用规范与民品科研的商业规范的协调问题。为了满足军事科技和产品的特殊要求,军品科研需要采用为军事科技和产品制定的特殊规范和标准(如GJB);而民品科研采用的却是一般的商业规范和标准(如GB和ISO质量认证体系)。从而使军品科研和民品科研只能采用不同的研究思路和设计方案,导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3)科研设施和人员的军事专用与军民两用的协调问题。对于同时承担军品和民品科研任务的军工科研院所来讲,若使用军民两用设施和人才开展军品和民品科研活动,可提高设备和人才的利用效率。然而,军品和军品科研的特殊性,客观上需要采用专用性的科研设施和人才。因而,在实践中两者的协调具有一定的困难。



3.军品市场特殊属性与企业法人一般属性之间矛盾的处理问题。从事军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是军工科研院所必须承担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特殊科研任务。而军品市场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品市场,它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属性。就国防科研产品而言,主要表现在:(1)政府(军方)是产品的惟一购买者;(2)科研任务主要由政府确定;(3)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4)产品价格由供求双方协商或采用成本加成率方法决定等。但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就具有企业法人的一般属性。企业主要面向市场,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来安排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等都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完全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决策,并主要服务于企业自身利益目标。如前所述,军品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企业化转制后的军工科研院所在国防科研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中不可能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军工科研院所在研制什么、研制多少、为谁研制等问题上完全不取决于企业自身,而是取决于政府。甚至在怎样进行研制等日常的科研活动中,军工科研院所也必须遵循政府制定的特殊标准和规范要求。因此,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在军品市场特殊要求与企业法人一般要求两者之间怎样进行协调方面,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一些新的探索。



三、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对策



  由于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面临着诸多困境,加上人们在认识上对军工科研院所能否成功地转制为企业还存在不少怀疑,因而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至今进展不大,所取得的成效也不明显。为了更有效地推进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1.解决改变事业费拨款制度后的经费保障问题。实行事业费拨款制度是事业单位区别于企业单位的一个明显特征,改变政府对军工科研院所的事业费拨款制度,是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的重要内容。通过改变“吃皇粮”的事业费拨款制度,可使军工科研院所摆脱“依恋”政府的角色地位,断绝寻求政府庇护求得“旱涝保收”的想法,从而迫使自己主动地面向市场求生存和求发展。但在改变事业费拨款制度同时,如何寻求一种新的经费保障制度就成为转制后军工科研院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作为企业,军工科研院所的经费保障需要依靠市场,主要通过金融市场的融资活动和产品市场的经营活动来解决企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但作为一个承担国家安全职能特殊部门,要兼顾自身利益,还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支持政策。政府在经费方面对军工科研院所的支持政策,应主要体现在政府的特殊补贴和奖励政策上。政府给予军工科研院所的补贴和奖励,应该与国防科研和军品生产密切相关,重点解决军工科研院所面对的军品市场特殊属性与企业法人一般属性矛盾。比如,军工科研院所从事的一些非军事订货任务的国防技术开发和武器装备系统预研项目,如果科研项目确实符合国防发展战略需要,政府可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并通过对科研最终成果评审给予相应的奖励。另外,军工科研院所承担的国防科研订货任务,也可以根据国防科研任务的风险程度、周期长短和任务大小等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但必须转变原来撒胡椒面式的政府补贴方式。



2.支持军工科研院所建立军民一体化科研体制。在军民分离科研体制下,军工科研院所只从事军品科研活动,其自身利益被“锁定”在军事目的的科研项目上。也就是说,如果军工科研院所有国防科研任务就有效益,如果国防科研任务越多效益就越好。这样,军工科研院所就很难适应市场的变化,国家安全利益和企业自身利益两个目标之间就很难兼顾。反之,如果建立军民一体化科研体制,军工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人员等可用于军用或民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其科研成果也能用于军民两用目的,那么军工科研院所就能比较灵活地适应军品和民品市场的变化,并能较好地兼顾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为此,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军工科研院所建立军民一体化科研体制。主要有:(1)制定和实施支持军民两用项目鼓励政策。可考虑设立军民两用项目专项基金,对军工科研院所采用两用设施和设备(如柔性设备的使用),培养军民两用人才,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等提供财力支持。另外,还还可对军民两用项目的开发实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改革和完善军事订货方式。我国目前的军事订货方式,主要是独立于民用惯例之外,通过制定各种特殊惯例、标准、法律和采购办法等的一种特殊订货方式。这一订货方式尽管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军品和军品科研生产对技术和工艺的特殊要求,但同时要付出军民分离和资源重叠的代价,不利于军工科研院所的军民一体化科研。如果在军事订货过程中采用必要的民用惯例、规则和标准,可使军工科研院所在同一工厂或生产线上生产军品或品,其产品也可用于军事和民用目的,从而能够比较好地协调军品和民品的科研生产关系。



3.调整和优化军工科研院所的结构。建立一支规模适当和结构合理的军工科研队伍,对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能起到一定促进作用。衡量军工科研院所结构是否合理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不同类型的军工科研院所的构成及其能力组合,能否高效率地满足国防安全需要。目前我国军工科研院所总的情况是:摊子过大、机构重叠、自成体系、军民分割、相互封闭,由此导致军工科研院所出现资源重复配置、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科研效率不高等弊端,使军工科研院所难于克服企业化转制中面临的各种困境。为了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可对现行军工科研院所结构进行如下调整和改革:(1)按照“小核心、大协作”的发展方向,调整科研机构。这里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军工科研院所进行重组基础上,把从事国防核心及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主战武器装备系统设计科研单位,作为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骨干核心力量,其他科研单位则逐步改造为面向市场的科研协作单位;二是打破军工和民用行业界限以及军工内部不同部门界限,建立和完善合作科研体制,广泛开展协作科研活动。(2)按照供给与需求相协调原则,调整科研能力。针对我国军工科研院所一般技术科研能力过剩和高新技术科研能力不足的现状,要根据新军事变革和国防发展战略要求,适度降低一般军事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规模,或将部分军事科研资源转为民用,并同时扩充国防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规模,使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得到快速发展。(3)按照适度集中和有利竞争相结合的原则,调整科研队伍。国防科研任务的集中可带来规模经济的好处,如果过度集中形成独家垄断又必然牺牲竞争所带来的效率。因此,在对军工科研院所的科研队伍进行调整时,既要考虑科研任务的适度集中,又要有利于竞争的开展。



4.探索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有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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