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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扩大开放对工业发展战略的挑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22 21:23:22   点击数:[]    

出口效益的提高,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战略发展的根本目标,不能有效发挥对整个工业发展战略的带动效应。从这个角度看,加入WTO 后出口促进的变化,也构成了对我国工业外贸战略的一种新挑战。

  从政府干预的变化看,加入WTO 后,政府的外贸政策和管理要符合WTO 的规则,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措施,都要遵循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这对工业外贸战略也带来了新的影响。例如,中央和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相应的公共实体,都要以透明的方式从事采购活动,要遵守并只受公开或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及程序的约束;再如,我国承诺全面实施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将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 协定》。这些方面,对进口替代战略和出口促进战略,都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加入WTO 前,在我国推行工业外贸战略的过程中,政府干预一直起着较强的作用,并且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外贸战略的转变,这种作用没有相应减弱,只是由主要对进口替代的干预转向更多地对出口导向的干预。而加入WTO 后尤其是过渡期完成后,政府干预的活动空间和作用力度将受到日益明显的限制,高干预的贸易战略势必要逐步转向低干预的贸易战略,这对外贸战略的推行和转变也形成了新的挑战。
二、工业利用外资战略面临的挑战

  相对于对外贸易战略的转变来说,我国工业利用外资战略的转变明显较快。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利用外资战略就转向全面鼓励外资和减少外资限制,而到加入WTO 之前几年,利用外资已经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这意味着在加入WTO 前我国工业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开放度已经较高,加入WTO 后需要进一步开放的内容相对较少,因此,对于利用外资战略的继续推行和转变,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加入WTO 后我国工业领域扩大对外资开放的基本承诺,是自加入时起,全面遵守《TRIMs协定》,不援用其中第5条,即不运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而申请5年的过渡期。主要的开放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和停止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二是进一步实施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取消双重定价的做法,对生产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与生产供出口的货物给予相同的待遇;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议定书或报告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废止和停止与WTO 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药品、化学品及酒类有1年的过渡期)。三是修正汽车产业的外商投资政策,取消对外资企业生产的汽车类别、类型和车型的限制(在加入后2年内取消);提高省级政府批准汽车投资的限额,由原来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4年的1.5亿美元;取消对生产汽车发动机的合资企业的外资控股限制。

  对于第一个方面,我国在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期间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基础性政策法规进行修改时,已废除了相应的条款;同时,从政府补贴的角度,取消了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的规定,保留了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高科技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投资政府鼓励领域的投资者进口技术和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免除等政策。对于第二个方面,我们从2000年以来已经进入全面对外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阶段,相应修改和调整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外资进一步开放了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领域,简化或取消了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取消了各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性措施。而对于第三个方面,汽车产业扩大对外资开放和外资政策的调整,有的已经到位,有的正在继续推进。

  由此可以看出,加入WTO 后扩大对外资开放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利用外资战略转变的组成部分,因而扩大对外资开放对利用外资战略的挑战,实质上就变成了利用外资战略调整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对外资企业全面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从根本上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条件(减少和取消限制),将有利于促使外商直接投资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这是没有问题的。可能产生影响的方面主要在于:第一,取消外资企业的出口实绩(包括外汇平衡、贸易平衡)要求,会不会导致外资企业减少出口而增加对国内市场的销售?对外资企业的出口要求及外汇和贸易平衡要求,在我国利用外资的初期阶段曾起过一定作用,但随着利用外资战略的转变,尤其是各地引进外资的竞争和各种优惠政策的出台,这些要求越来越失去约束力。同时,大多数外资企业利用我国各种低价的资源,生产出低成本的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不仅能够不断扩大出口,而且可以获得比国内市场更高的经济效益。近几年来外资工业企业几乎一直在按他们的战略需要向国内外市场销售产品,如果说他们没有向国内市场销售更多的产品,那主要是因为国内市场需求水平和内资企业竞争力的制约。因此,加入WTO 后从政策法规上取消这些要求,不会使外资企业的市场战略和销售格局发生明显的变化。

  第二,取消对外资企业生产的当地含量要求,会产生什么影响?对外资企业的当地含量要求或国产化要求,作为我国进口替代战略的一个部分,主要在汽车和大型机电产品生产中实行。这种政策要求最初曾作为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一个条件,但后来演变为更多的是一种鼓励而不是一种约束。"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优惠政策或补贴项目。而根据加入议定书附件5B的评估,到我国加入WTO 之前为止,这种补贴的贸易影响可忽略不计。当地含量要求最高的汽车整车的情况尚且如此,其他机电产品的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就更小。既然这种政策要求并没有对限制进口和保护国内市场发挥明显的作用,那么取消这一要求也就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第三,取消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转让要求,是否会影响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转让?要求外商投资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加快技术转让,是我国利用外资进入较高阶段的战略和政策倾向。但这种要求也主要是一种投资导向和鼓励政策。加入WTO 后,我国虽从政策法规上取消了对技术转让的要求,但作为鼓励性政策,仍保留了高科技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投资政府鼓励领域的投资者进口技术和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免除等优惠政策或补贴项目。实际上,不论是政策要求还是政策鼓励,在外资技术转让的考虑中都不起重要作用。汽车尤其是轿车行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尽管这方面的政策倾向很强,但外资方对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的转让一直不够积极,技术转让的速度相当缓慢。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对其投资的国外子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速度,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该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二是其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是否拥有控制权或控股权;三是其投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加入WTO 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较大程度的加强和改善,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面临的竞争压力将明显增大,同时大部分制造业行业将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因此,大多数外资企业会相对加快技术转让的速度,这种趋势基本上不会受到技术转让要求取消的影响。但是,对于控股权没有放开的产业或产品来说,跨国公司将进一步把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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