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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贫困群体分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6-16 12:00: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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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贫困群体面临的进一步压力 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伴随著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国的贫困群体在不少方面有可能会面临著更大、更多的压力。 为了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精简机构和优化劳动者队伍是一件必须完成的改革任务。目前,中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庞大、人员臃肿的局面远远没有改变,企业的闲置及半闲置人员大量存在。据估算,有2000万富余人员集中在国有单位。显然,机构及劳动者队伍的精简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也将出现较大规模的分流、下岗的情形。这就意味著城镇贫困群体成员人数有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发展经济学中的地区收入倒"U "字理论认为,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随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地区差异最终将趋于缩校中国经济近20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目前仍处在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现有起点、地理位置所自然形成的区位优势以及改革开放进行得较早等原因,使得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出现了较大的差距;再加上劳动力、资金、技术、资源等受要素差异吸引而发生的由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的"回波效应",又将使这种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下去。在这样的背景下,中西部地区贫困群体所面临的贫困问题尤其是相对贫困问题难以迅速消除,其相对贫困人数甚至有可能会明显增加。 长期以来,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福利住房制度已使国家无力继续承受下去,因而住房制度的改革是必须的。但是,从短时期来看,住房制度的改革客观上会加大城镇居民在财产方面的差距。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对收入差距而言,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者同高收入者在财产方面的差距相对来说要小一些。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部分城镇居民居住的"公房"尚未统计进去。随著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市场化、商品化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便会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让目前已占有公房的居民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这些公房作价购买,使之成为自己的"私房"。应当说,这种房子的购买价是比较低廉的。问题在于,目前高收入者所拥有公房的平均面积一般来说要远远大于低收入者(许多贫困群体成员迄今还没有公房可住),而且,许多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单位甚至通过种种渠道筹资建房或高价买进住房,尔后以低价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数年后,这种通过房改而购买获得的住房一旦进入房地产市场,其价格将远远高于人们现在购买所付出的成本。而住房在居民所拥有的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伴随著住房制度改革的结束,中国城镇居民之间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差距无疑会明显增大,城镇贫困群体成员的相对剥夺感很有可能会加深。 户籍制度的松动有可能会对城镇的贫困群体构成一定的压力。同其他国家与地区相比,中国自建国以来对于户籍一直采取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设定严格的城乡界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户籍管理系统,农村居民一般来说难以改变自己的"户口"身份。现在看来,这种户籍制度具有明显的先赋性成分,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而且,限制了正常的社会流动,妨碍了众多社会成员自身潜能的开发,不符合效率的原则。显然,这是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虽然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目前不宜全面改变这一制度,但是作较大幅度的改革恐怕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户籍制度的松动,将会导致大量的农村居民流入城镇工作和定居。这在客观上既会减少城镇贫困群体成员就业的机会,也会增大同一聚集地贫困群体成员的密度,使得城镇贫困群体成员压力更大、心理更为紧张。 如何才能有效地缓解并最终解决中国贫困群体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以保证中国社会的平稳、有效的发展?不少论者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对策方案。这里不拟重复,只想强调这样几点: 其一,应当确保广大社会成员包括贫困群体成员能够不断地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获得益处。这应是一切相关的对策方案应予遵循的原则。1978年以前的30年间,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禁欲主义的影响,中国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一直维持在最低的限度内。随著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禁欲主义的瓦解以及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极为看重日常生活问题,中国社会成员生活消费的需求呈不断增强的趋势。任何使民众生活水准有所下降的举动均会招致广泛的抵触。所以,在推进改革与发展进程的同时,必须注意使广大社会成员包括贫困群体成员不断地受益,至少应当尽可能地满足社会成员尤其是贫困群体成员日常生活最基本的需要。 其二,建立起系统的、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本应超前一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以释放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社会风险,增强社会成员尤其是贫困群体成员对于改革的承受力。应当承认,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已明显地滞后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因此,目前在这一方面应增大投入,建构起完整的"社会安全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4项制度。否则,对于贫困群体的救助仍会带有临时性的、随机性的色彩。 其三,注意培育社会层面的力量。现在,政府对于扶贫解困问题包揽的事情过多,如救助、再就业等等,事无巨细地承担一切。政府行为的过于泛化,实际上是降低了政府办事的效率和做事的周密性。应当看到,随著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层面的各种因素在迅速发育,诸如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等事物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所以,如果将一部分扶贫解困的事情交给社会层面去办理,其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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