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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答辩状的写作      ★★★ 【字体: 】  
行政答辩状的写作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2:32: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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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 1987年12月20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92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XX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
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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