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稳定,经权属核实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合同,确认登记并发换林权证。天保区集体林和一般公益林必须落实代管责任,签订责任合同具体到人或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利,管严管好;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承包到户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保区集体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 10、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1)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现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3)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可采取一次清缴、分期缴付、按年计收等形式。 (4)股份合作制。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林木由持股者共同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按股分配,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股权持有者享有相应部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允许继承或流转。 确定集体林权改革,必须根据群众意愿和林木收益情况依法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完善或补签林木、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11、集体林权改革中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如何收缴和管理。答:依法获得集体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的经营者,不论农户承包、联户经营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应当缴纳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费。林地使用金按地类差、中、好划分,每年按每亩2—4元收取,林改时一次性缴纳林地使用金的,按照每亩50元—100元收取;林木资源费在采伐林木时按销售收入10--20%的比例一次缴纳。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搞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建设,其中,80%用于村民小组公益事业建设,20%上缴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费用。 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具体标准、收取办法、管理使用由各村组在改革中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1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我县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2、怎样保护你的林权? 答:随着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以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主体关心的问题。只有林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其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林权的保护问题得到法律解决,各种社会力量才能更积极地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林权呢?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为保护林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只要林业建设主体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林权。 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这是我国林权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现结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适用原则,将我国林权保护法律制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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