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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0:04:41   点击数:[]    

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村民增收、村财增长、社会增效;激活林业机制、盘活森林资源、搞活林业产业;转变群众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群关系;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6、这次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有哪些?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图证不符,但能通过林权调解,理顺关系的及时登记换证,对调处不顺的待调处无争议后再进行换证登记。
  (3)规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机制。
  (4)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稳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运行机制,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目标,调动全民爱林护林育林营林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管理体系、产业体系和合作体系,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7、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明晰所有权:就是把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是指在《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分权,包括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确保收益权:是指确保林权所有者在经营林木或林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8、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
  (1)依法依规原则。改革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大法律,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云南省实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依据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村一策,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
  (3)尊重历史原则。改革中必须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已明确林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予以维护;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均予以维护;对合同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则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进行利益调整。
  (4)群众主体原则。要在改革的目的上以实物或货币形式保障林农的利益;在改革的主体上以广大林农为主体;在改革的方式上要充分体现民意;在改革的保障上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用法律形式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做到体现民意,谋求民利,符合民心。
  (5)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要坚持把林业经营收益的大头留给林农,确保林农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增加林农的收入;同时,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6)稳定第一原则。必须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坚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暂不理解的地方,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牧场、机动山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中,集体商品林是重点,一次改革到位,落实到户、联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购买和租赁经营的林地林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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