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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字体: 】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2:06:46   点击数:[]    

审查标准为创造性、新颖性与功能性。创造性即软件是由其开发者所完成,这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取得任何有关该软件权利的前提。新颖性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表达方式(某些情况下包括其思想)与其他以取得工业版权的软件有所区别。功能性是指申请取得工业版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具备一定的功能,仅仅是程序语句的组合而不具备任何功能的软件不能获得工业版权的保护。
  5、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规定的软件保护期较短。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生命周期较短,也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及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不宜过长。工业版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规定以十五年为佳。
  6、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公开权、复制权、使用权、出售权、租赁权、修改权等。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拥有使用权,即不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软件将构成侵权。根据使用权,软件开发者可要求一份软件只能用于一步计算机,其他任何情况下再次使用均构成侵权。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修改权是一种有限的修改权,软件开发者可以提出对软件的“补丁”或升级版本,但是否使用,由软件用户自行决定。
  制定单行的计算机软件工业版权法可能与现今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流行趋势相背,但从长远看,笔者认为这是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的最终模式。

  参考资料:
  《知识产权纵横论》 惠永正、段瑞春、郑成思 上海科学文献出版社
  《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 国家版权局 上海译文出版社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李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 张乃根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教程》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计算机法律概论》(美)刘江彬 北京大学出版社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与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应用》 丁国威、赵钰梅、李维宜 复旦大学出版社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展望》 李建绍  法学评论 1997、1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研究》 曹亦萍   政法论坛 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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