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的‘第三态’”。(胡继武:《信息科学与信息产业》30页,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5。)如果是这样,那么信息哲学应如何建构?这类理论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 和回答的,因为信息文明中的制度创新不能也不会以传统理论为基石,而生活观的演进 也不应是沙滩上的欲望。 其次,是合理而良好的信息行为习惯的形成。这是非正式约束中的重要内容,实际 上是确立一些起标准化作用的惯例。尼尔森和温特尔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 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工具理性)固定下来成为习惯。熊彼特认为, 若没有习惯的帮助,无人能应付得了每日必须干的工作,无人能生存,哪怕是一天。在 信息化的初级阶段,这类合理而良好的信息行为习惯相当重要,它包含着信息伦理以至 法规制度的胚芽,是生活观演进的社会路标。 第三,是信息伦理的确立。巴格认为,在当今伦理环境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的计算 机世界中,找一种简单的、每一个人都赞同的标准的道德规范的希望是比较渺茫的,然 而这并不意味着做这种努力是无用的,对具有不同哲学世界观的人来讲,同意相同的标 准——尽管出于不同的理由——还是有可能的。他指出,以前的技术被取代了,但基本 的行为准则并不会因此而过时,一些基本的伦理准则依然可以运用于目前的技术革命。 可以预期,被人类社会实践所证明了的合理的伦理准则,其内核应该得以保留,改变的 只是它在信息化条件下的具体形式及其为生活观转型所给定的历史空间。 第四,是信息法规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一个国家的信息能力是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 标,而信息法规制度的完善则是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表征。信息法规制度既反映信息活 动的内在要求,又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信息化发展较为成熟的产物。因此,既不 能操之过急,又必须早做准备,这样,就可使生活观转型具有必要的社会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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