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及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完全可以采用招标以外的交易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好多业主尝到了招标的甜头,只要是采购东西,不管其大小,不论能否节省资金、提高效益,一律实行招标。比如一台普通水泵,一台变压器,均采用招标方式。一旦实行招标,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必须通过一系列规范严谨的程序,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召开大量的会议,再加上全部投标企业的投入,必然导致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招标人通过招标所取得的效益与这种成本的增加很可能不成正比,导致招标成为“过度”。国家计委2002年3号令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完全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比如《政府采购法》中所表述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均可灵活使用,同样可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质量、节约开支的目的。 5、投标企业投标决策要理性。 避免“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不单单是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作为招标投标的主体之一,投标企业在招标投标中的决策是否理性,是否合乎企业实际,对“招标过度”现象的发生,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首先,投标企业要清楚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在哪里,也就是要明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并围绕这个核心来选择项目,判断与拟投标项目的适宜程度,并据此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切不可见标即投,制造虚假繁荣。一旦决定投标,就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判断其关注点,并依据自身实力做出回应,尽可能把标书做得完美,提高中标率。切忌脱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去盲目迎合业主关注点,否则即使中标,也可能陷入骑虎难下的境地。 综上所述,“招标过度”现象虽是少数,但其危害却是巨大的。它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招标投标的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打破了正常的竞争规则,不利于我国建筑业企业和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招标过度”现象危害的消除,需要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的共同努力,理性招标,理性投标,理性决策,将其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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