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价值是非常明显的有限的。因此,在阐明一种可实施的健康的、适宜的或者可行的环境权方面,被认为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困难,而且这也许是为什么国际法文件普遍没有明确提到良好环境权的原因之一。”
的确,现行法律主要保护活着的人的利益。但是,现行法律并不仅仅是保护活着的人的利益。不难发现,欧洲国家的现行法律也保护死者和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例如,继承法中存在胎儿的继承权, 著作权法中存在对作者死后一定时期内的著作权保护。 如果扩大未出生的胎儿的概念,就比较容易接受未来世代人作为法律主体。为什么为胎儿预留一份遗产?因为一个人不得不赤裸裸地来到这个世界,但他的钱袋却不能是空着的。推而广之,每一个人都有权从他的上代人那里得到财产。良好环境权是一种共享权,其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即一定范围内的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未来世代人当然没有机会在我们这个时代享受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即使在传统民法中也已成为了可能的和潜在的法律主体。
(三)具体精神利益
在良好环境权中,有多种与良好环境有关的精神利益。例如,在挪威自然保护法中,公民对自然公园、风景、自然保护区和自然遗迹等国家资产享有“美丽的”, “科学的”,“教育的”,“历史的”等方面的权益。还可以列出的有:清洁(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精力充沛和精神愉悦(户外娱乐休闲权)、日照(在制定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日照权)、通风(在建筑物密度大的情况下,需要考虑通风权)、安宁(针对环境噪声而言)等。在某些方面,还未找到合适的术语来命名环境利益和环境权利。例如,对野生动物和花卉的幸福的情感,从祖国的文化遗存和自然风光中获得的自我认同感和自我肯定等。不管怎样,这是肯定的:所有具体的为人类共享的权利和利益都是为了实现健康、福利、幸福、尊严、娱乐、安全、精神愉悦和精神振奋的目的。
在欧洲发达国家,公民良好环境权至今也仍然还是局限在国家的道德上的责任和对人类的精神关怀的范围内。 说到底,环境权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国际环境法所关心的和发达国家所需要的依然是经济的增长,开发利用环境权处在环境权的基础位置。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利用环境权和良好环境权有时还是会互相冲突。正如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在一本书的序言中所说的,“许多人似乎认为,自然保护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与动物友好相处以及在乡间小路上漫步。遗憾的是,也许事情要复杂得多。首先,大自然不但包括动植物,也包括它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和环境。其次,每一种动物以及一些植物仅仅以消耗其他动物或植物为生。而人类已经逐渐成为了对大自然以及一切动植物的最重要的利用者。”
四、《阿尔胡斯公约》对环境权发展趋势的回应
上文已经讨论,《阿尔胡斯公约》中设定的程序权利不宜纳入公民环境权的两种类型中。这些程序权利仍然属于程序法,适用程序法的特别规则、原则和技术。另一方面,这些程序权利对传统程序法提出了挑战。这是对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发展趋势的一种回应:每一个人需要被程序法赋予的程序法律地位,因为每一个人已经在实体法中获得了法律地位-每一个人已经成为了环境共享权的权利主体。
获得信息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和获得司法救济权来源于欧洲的法律传统。在1974年于斯德哥尔摩签署的《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关于环境保护的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between Denmark, Finland, Norway and Sweden)中,出现了一种较为广义的获得司法救济权。该公约写道:“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由另一缔约国中损害环境的活动而引起的公害的影响的任何人,有权向另一缔约国的合适的法院或者行政当局控告这样的活动的容许性问题,包括预防损害的方式问题,以及作为从事这一活动的国家的法律主体在同样的范围内和针对同样的问题控告法庭或者行政当局的决定。在由损害环境的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程序中,同样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对受害方所作出的赔偿问题的判决所采取的规则,与从事这一活动的国家的赔偿规则相比,不应不利于受害方。” 挪威于1970年7月19日通过了关于公众有权在公共事物行政当局获得文件的法律,1997年1月10日将其修正案命名为《信息自由法》,其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可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公开地告知其可透露的文件内容。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案例记录和类似记录,以及公开选举的市和郡的政府机构的会议议程。”英国也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制定了多部关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法律,如1985年地方政府(获得信息)法,1988年环境与安全信息法等。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考虑到“公众获得环境信息促进了环境质量,以及成员国之中的不同规则将导致竞争条件被破坏”, 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关于环境方面的获得信息自由的指令的前言中说到,“保障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通过共同体自由获得公共当局掌握的,与环境状况、对环境或者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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