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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之法律属性分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1:43: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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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另外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开采权,自销矿产品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义务主要是遵守法定期限,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交纳资源税费等。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三、矿业权的物权性探讨。 对于探矿权的性质,我国学界从80年代就开始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一种统一的有说服力的学说。传统上,我国学者主要是把矿业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从整体上分析矿业权的属性,并没有从矿业权的组成部分的分权利方面着手仔细的研究。另外,虽然学界目前大都将矿业权归为物权的范畴,但关于矿业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更等一系列基本理论还没有认识清楚。归纳起来,目前学界对矿业权的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准物权说。此说的主要观点就是认为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但又由于矿业权的取得还需要国家批准,而且国家对矿业权主体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和资质要求,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有机会成为矿业权的主体。因而它是一种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物权,只能准用有关物权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物权。 2、用益物权说。认为矿业权是对矿产资源不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所以是一种用益物权。还有一种说法是,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仅是指采矿权的属性,但对于探矿权则没有论述。 3、他物权说。此说认为,矿业权是基于他人之物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说是一种他物权。此说应该是我国早期的一种的学说,反映了当时对矿业权性质认识不清,界定不明的特点,而且它把矿业权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区分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不同权利的属性。 4、自然资源使用权。该观点认为采矿权、林木采伐权、取水权、捕捞权等属于一种新型的权种,应该单独对待,并建议将之列入用益物权的范围。 5、债权说。此观点认为矿业权是基于和国家签定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合同取得的,是一种债权。 另外还有一种学说认为矿业权是一种物权,但它是一种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平等的新型的物权种类。 就矿业权所含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权利各自的权利属性,学界也有很多观点。我认为这种从矿业权的分权利上来仔细探讨矿业权具体属性的研究方法是可行的。下面我就针对目前学界的有关观点进行分析,并进而得出自己的观点。 1、认为探矿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在这个前提下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探矿权是知识产权下的发现权,一种认为探矿是对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矿权显然不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发明权,也不是发现权。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探矿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所谓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依法享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探矿权是知识产权。探矿权的确切含义是探矿成果权。让我们来仔细的分析一下探矿权的权利属性。首先考察一下其具体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关于探矿权的主体和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就不探讨了,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探矿权的客体,看它是属于物权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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