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是,1989年日本最高法院在旁听作记录案中首次承认审判公开原则也包括保障旁听者作记录的权利。法国在立法方面的情况与日本相类似,对新闻媒体在法庭取材方面也有一定限制。在法庭上,未经审判长许可,禁止使用任何录音、摄像设备,即使经过许可,也必须放在审判长指定位置,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新闻法专门调整新闻媒介的活动,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把新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加以规范。在具体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时,我们应当坚持: (1)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的场所,要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常的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的必要条件。为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庭的尊严,对新闻媒介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1994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均对新闻记者在法庭上的采访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2)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新闻界目前依据的准则是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这在当时是很有必要的。但十几年来,对其中的有些规定新闻界已有了突破,但“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的规定,至今仍是规范案件报道的重要规则。《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3)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 我们正处于变革的时代,我们既要坚持改革现有制度中不合时宜之处,又要更新现存的陈腐观念。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只要能够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其监督作用将会得以充分发挥。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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