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甚至制造假新闻,否则,侵权不可避免。 如对未成年人的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果记者不了解这一规定,报道了不该报道的内容,即使文章内容完全真实,在诉讼中也会败诉。 和为贵争取和解利于双方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新闻记者也不例外。舆论监督一旦失实,就要遵照“和为贵”的原则,争取时间同当事人讲和。 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是民事侵权,法律赋予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处理民事诉讼的权利,告与不告、告谁,当事人可依法自己决定;同时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介也被赋予了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同当事人讲和的权利。据载,一起“新闻官司”从侵权新闻发表之日起,拖延了近10年,最终以报社赔款20万元告结。这20万元主要是赔偿当事人10年没有工作的损失。如果官司不打那么久,赔偿根本不会那么多。 所以对于找上门来兴师问罪的被批评者,我们正确的态度是要不卑不亢,热情有礼接待,要以诚心、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如果报道确实存在失实等情况,应真心赔礼道歉。对方了解到记者非故意所为,一般怒气会有所削减,存在问题自然好解决;倘若涉及产品质量、商业经营方面的失实报道,应立即予以更正,把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及早发表更正和道歉,把诉讼消灭于无形的个案并不是个别的。如果对方还是得理不让人,可通过被批评者主管部门做说服解释工作,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事态朝不利方向发展。反之,走上法庭不可避免,这方面教训实在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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