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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 【字体: 】  
浅论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0:53:10   点击数:[]    

公众的责任。一般说来,对于网络活动的控制有三种模式:网民控制、第三方控制、同业控制。网民的控制是一种网上舆论监督,力度和能量有限。第三方控制,即权力组织的控制,这是一种硬性的他律控制,对于网络自由的危害很大,应该在不得已时才能采用。同业控制,归根到底是博客自身的一种自我约束。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网络提供商、博客们赢得更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4] 这个道理,博客和网络服务商们应当深思。 网络秩序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人们更多地参与其中,网络也会像人们的现实生活一样形成一套成熟的秩序和规则体系。这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我们只有共同努力来创建这样的网络环境,才可能更多地避免他律。这就像一个习惯于无视交通规则的地方来的人,在一个人人都自觉遵守交规的地方的感觉一样,他会不由自主地遵守交规。反之亦然,一个来自习惯于遵守交规地方的人,在不遵守交规成习惯的地方,也会变得对违反交规熟视无睹。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爱骂人、说粗话、传谣言,在这种坏习气普遍受到鄙视的环境中,他们由于感觉到无形的道德压力而会守规则,否则至少会被排除出主流社交圈子。网络舆论也一样。在规范网络舆论的过程中,权力组织也应当对此有所认识,尽量少采用政强制手段。 2003年,由于木子美事件带来的冲击,“博客中国”网站于11月16日刊发《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指出:“开放、自由、率性是博客精神所在,也是魅力所在。但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博客都应该、而且必须认识到:我们是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表我们的文字。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的读者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循应有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为此,提出了博客应遵守三项原则:诚实和公正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和承担责任原则。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 博客给了所有网络用户一个充分行使表达自由的平台,但是每个表达意见的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都需要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承担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这样博客才能长久地保持它的魅力并且进一步发展。  注释: [1] 汪洋正式起诉,郭德纲被告上法庭,北方网,2006年3月14日 [2] 《博客网上“受辱” 欲通过法庭维护名誉权》,京华时报,转引自网易,2006年3月6日 [3] 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67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1卷11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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