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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称、住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30:3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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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即公司的名字,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呼,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它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公司设立、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任何公司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公司名称对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甚大,为了保障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名称做出了相应规定。下面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法上的公司名称制度予以概括:



1、公司名称的选定

  各国对公司名称的选定主要采用三种原则, 一种是“真实主义”原则,即法律限定公司名称必须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一种是“自由主义”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对公司名称的选择不加限制;另一种是“折中主义”原则,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名称应真实反映公司的营业部类、经营范围等,但是在转让、继承时可不改变原主姓名。在现代各国,对公司名称的选定不加任何限制是罕见的,即使在采用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其法律也有禁用商号的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公司名称作为绝对记载事项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名称的确定还须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作为公司登记的必要事项予以登记。有些国家还规定,公司名称在获准前须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一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反映公司营业部类,表明了我国公司立法采取的是公司名称真实原则。除此之外,公司名称还必须依照2005年12月1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手续,并须严格符合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并经2004年重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三部法规是我国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主要依据。具体说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名称的构成及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公司名称的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二是具体名称(商号、字号)。这是公司名称中唯一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内容,也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特定化的标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三是公司的行业特点或营业种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四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凡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形态的不同,对内对外所负的责任也不同,所以各国公司法为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类似规定。公司名称主要由上述四部分构成,如北京市亿天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即是典型的由四段内容构成的公司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仅从正面规定了企业名称的选定与构成规则,而且从反面规定了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名称、国家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有些内容和文字是不能在名称中随便使用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之后才能使用。如,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等等。

公司名称使用的文字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公司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公司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所谓“近似”,是指在字音、字形或字义方面非常接近;字号相同,组织形式略有差别。如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使用已终止企业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限。申请登记注册的公司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2、公司名称的核准和登记

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即公司名称权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名称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并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其他公司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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