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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章程      ★★★ 【字体: 】  
股份公司章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8:47   点击数:[]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

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它条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章程用汉语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批准机关审核,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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