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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信息能力及其不对称的效应      ★★★ 【字体: 】  
试论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信息能力及其不对称的效应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27:41   点击数:[]    

先是“机会成本”,指搜寻活动耗费的时间;其次是“交易费用”,指搜寻活动产生的交通、文印等费用。二,成本的付出并不必然导致收益的增加。信息是有层次性的,单位搜寻成本随层次的加深而增大;当搜寻进行到一定阶段后,搜寻收益便开始递减;且随着信息逐渐趋于完全对称,单位搜寻成本趋于无穷大,可能远远大于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因此,追求信息完全对称是不经济的。三,律师服务高度个体化,服务质量受律师个人学历、经验、性格、口才、应变能力、社交网络等诸多因素影响,但这些信息均专属于律师本身,外界很难搜寻获得。四,律师和当事人之间除信息不对称外,还往往存在知识结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许多当事人在律师面前本身即是寻求帮助的“弱者”,而非纯粹的平等交易主体。当事人的信息搜寻活动面临诸多非法律梗阻。所以,在现实中,当事人的信息能力较之律师来说,是很微弱的,于是造成二者在接受服务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在追逐利益过程中频频违法,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当事人与律师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效应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各主体之间分布不均。不对称信息,既是不完全信息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又是不完全信息产生和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源。所谓不完全信息,简要地说,即是指信息的不全面、不确定的状态。人们在进行经济决策或采取其他经济行动时,由于有限理性、获取信息成本太高等原因,不可能知道一切相关的知识,更不可能准确地预见未来,这就决定了他们从事任何经济活动所掌握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完全信息只是一种不断追求的理想化状态。不完全信息可以是对称的,但更多的是不对称(或非对称)的。可见,信息不对称是绝对的,即使当事人付诸信息搜寻也不能达到完全对称。

1、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律师的违法行为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律师行为往往就会偏离合法轨道。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态:

  第一,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经济人”总是见缝插针,在收益与成本问题上绞尽脑汁,追求利润最大化。“卖方”占有信息优势,便可能蓄意抛高商品售价,或在正常价格下提供劣质商品。对律师来说,就可能滥用信息优势欺诈当事人,谋求非法利益。比如:当事人对律师执业资格的信息空白,导致了黑律师、实习生(实习律师)冒充律师、枪手律师及幕后律师的泛滥;对律师个人素质的无知,又形成虚假广告的生存空间;双方在案件难度、市场行情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又使虚假承诺、混乱收费有隙可寻;而当事人对律师代理活动的了解不足,更使偷工减料、草率行事、双方代理、串通对方当事人及隐瞒失误等违法行为得以滋生。

  第二,发送虚假信号(signal).“当信息不均匀地分布时,不仅存在着对获取信息的刺激,而且存在着对传播信号的刺激。” 信息优势方会积极显示或制造市场信号,向信息劣势方传递其私人信息,力图证明其市场能力。在律师市场中,一方面是信息劣势的当事人尽力收集律师信息;另一方面,律师不会被动等待当事人的挑拣,他往往会主动出击,一边想方设法隐藏自己的不良“质量”信息,一边大肆张扬甚至虚构自己的优点,声称自己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甚至还会编造事实低毁同行,变相地提高自己。违法宣传现象便因此产生。但囿于信息的不对称,当事人很难分辨出谁在说真话,谁在撒谎。尽管宣传广告是重要的信号传递手段,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彭斯认为,对理性的当事人而言,以下信号也许更具有吸引力:一,文凭和职称。虽然文凭和职称并不一定与能力成正比,但至少具有较大程度的关联性和权威性;在令人眼花缭乱的信号中,往往更能得到当事人的青睐。二,经验和背景。如诸多律师均着力宣传自己的法官、检察官从业背景,或突出与司法人员、行政领导的家属、亲戚、同学、朋友等关系。三,经济实力。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从侧面表征事务所或律师的能力;因此,一些事务所或律师不惜重金租赁高档写字楼、印制精美宣传品、使用特殊电话号码,其实均是在向当事人发送“我很出色”的信号,吸引当事人的信任。

  2、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行业危机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律师在执业中就会通过道德风险和传递虚假信号而获取不当利益,当这种情况在市场上泛滥以后,则可能引发出整个行业的危机。

  第一,交易费用的提高,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律师与当事人交往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学习和“搜寻”获得更多的有关律师或委托事务方面的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凭借自身的努力改善其所处的信息劣势地位,进而完全与律师平起平坐,讨价还价。但搜寻并获得更多的商品信息是要付出时间和金钱的,也即是有成本的。而信息的不对称不仅直接导致了交易费用的提高,而且有时使信息费用高不可测。这样,交易费用的增加意味着交易很难达成,律师与当事人间信任委托关系难以成立,也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浪费,没有得到有效的配置。          

  第二,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竞争规律受到扭曲。在人们进行交易时,商品的质量是消费者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消费者搜寻成本的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并不了解商品的质量,真正了解商品质量的只是商家,也就是说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消费者并不拥有市场商品质量的真实信息,他们无法辨别哪个商家说的是真话,哪个商家说的是假话,只能根据对整个市场的估计决定购买数量和支付价格。在好商品和次商品被消费者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时,次商品在成本上具有优势,从而有可能在销售上占有优势。当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并不如原来想像得那么好时,他们就会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上商品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此循环反复,就有可能将成本高的好商品淘汰出市场,留下的是次品,这就是有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这时的市场也被称为“柠檬市场”在律师服务市场中,“柠檬效应”其实已经在某些地方初露端倪。其一,在价格竞争方面,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某些律师拥有非法资源而使代理成本低廉,或企图在代理过程中偷工减料,或纯粹打算骗取代理费,故敢于恶性杀价,导致当事人调低价格预期。其二,某些当事人成为虚假宣传、道德风险行为的受害者,产生对律师的普遍不信任,也会调低价格预期。结果便是:一些真正有能力的律师为避免入不敷出,不得不调低服务水平,真挚选择退出。市场上律师服务的总体水平降低,大量投机分子、“黑律师”、诈骗分子混迹其间。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的本质是当事人与律师的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对立、冲突。但正是由于未能妥善处理好这些利益冲突,使当事人和律师的防卫理性都有多增强,而不断的进行交易方案的调整,最终影响整个律师服务市场的交易规则,危及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市场中大多数主体的利益。

  三、解决之道---树立信息交往理性

  律师与当事人间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交往行为”。“交往行为”,是指在提出“适当要求”的基础上谋求对方的认可,并根据理解达成协议的行为。按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它是行为者个人之间的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交往行为在三个方面对社会生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一,它使意见“沟通”成为可能,从而能继承和更新文化传统;第二,它靠语言调整行为,创立了人们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第三,它使每一个人都在社会中成长,成为达到个人人格同一性的“社会化”的基础。哈氏强调,真正的理性内在于交往行为之中,并且通过“沟通行为”将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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