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而不是单纯去传授那些已有的书本知识。
(八)提倡研究性学习
信息素养是渗透在素质教育中的专业素质要素之一。从信息论的角度看,培养司法干部的创新素质,首先就是要让他们学习和掌握主动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分析信息、评价信息、发布信息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以开发适应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需要的人的整体素质。研究性学习是正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未来主要学习方式之一,是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极好载体。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里指出的那样:“只有当教育技术真正统一到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时候,只有当教育技术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和革新这个教育体系的时候,教育技术才具有价值。”教育信息化既给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带来了全新的技术和媒体,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以开放、交互与共享为特征的学习方式有效运用于司法干部队伍,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制定《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
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现有法律所没有涉及的内容,也会出现同已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立法工作要先行,要加强研究制订新的具体法规。立法工作要从有利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开展的角度,解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为了将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依法治教,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市人大或市政府应加强立法,制订《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或者《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应包含总则、教育的对象、内容、要求、教育投入、后续教育考试、免试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构建专门的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
随着现代科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前的那种“一个学历管终身”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学校的学历教育并不能真实反映人的素质和能力。现在教育部在全国已经推行了素质教育,但是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在很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党校主管党员干部的教育问题,但现在或将来不少的司法干部是非党员同志,有的同志还是民主党派人士,这些同志难以从体制上纳入到党校的教育范畴。同时又考虑到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长期性,因此笔者建议,成立“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统管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工作。当然,也可以统一成立一个“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学院”,将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纳入到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体系之中去。
首先,要建立一个坚实的领导班子。学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应当采取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有理论和经验、懂得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
其次,要建立一支强大的骨干教师队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组建自己的教师队伍:一是从深圳现有的司法队伍中挑选人才,组建基本教师队伍和行政班子;二是从省内、市内各个大学聘请知名教授担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三是邀请高科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授最新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四是吸收有才华的律师加入教师队伍。
第三,要成立专门的教材、刊物编写班子,组织编写《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系列教材》和《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期刊,编写的教材和期刊既可以采用纸质类图书的方式出版,也可以采用电子图书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发表。
第四,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等现代高科技手段和工具的作用,大力发展司法干部网络教育,形成开放式教育的大格局。司法干部网络教育是以学习者——司法干部为主体的教育,具有学习方式灵活多样,学习手段选择多样,学习费用相对较低等特点。它以其丰富的资源、个性化的学习材料设计,利用不断发展的信息和多媒体技术,打破时空的局限,学习资源共享,让司法干部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学习,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三)成立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研究所,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科学研究
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会遇到许多实践和理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科学研究,进行科学决策。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要与当前深圳司法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指导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各项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调研,集中力量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对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课题,精心设计教学方向、教学课程、考试科目。同时,还应建立奖励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表彰和奖励制度,促进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实施。对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发展中坚持正确方向,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又有推广可能性的优秀教学成果进行奖励。要充分发挥这一奖励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导向体制作用,旗帜鲜明地引导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全面发展。
(四)吸收律师加入司法干部队伍,推进和完善司法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
在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很多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官员是从事过十多年律师行业工作的人,他们有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有丰富的取证经验、雄浑的辩才和深厚的职业写作能力,对法律本身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于刚踏出法学院校门的毕业生来说,往往要经历两次政府考试以后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行业。第一次考试是准官员考试,成绩合格的人两年以后才能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成为正式的司法官员或律师。这种制度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调换工作,相互交流经验,增加审判等司法工作的准确性,从而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也给担任事务所法律助理的年轻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社会锻炼机会。
笔者认为,在深圳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试验田,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合理部分,率先建立准公务员制度,吸收有才华、有经验的律师进入司法干部队伍,取长补短,推进和完善我市司法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深圳要开拓创新,按照邓小平同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突破对公务员用人的年龄限制,吸收年富力强、有才华、有理想和抱负、有经验、懂国际运作的中青年同志进入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实现国际化城市的建设目标。我们应该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用人原则,这也是推进和完善司法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的必然要求。
(五)建立司法干部后续教育考试制度
21世纪,一个知识改变命运的时代,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一个竞争更趋激烈的时代。它的核心是知识,它发出的强音是学习,它的途径是教育。以加速度更新的知识使人发现,学习与工作已经来不及分阶段进行,学习就是工作的开始,要努力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我们认为,应在司法干部中引入后续教育考试制度。
后续教育(Follow-up Education)一词源于英文在西方四五十年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高层次技术人员毕业后几年便跟不上技术更新而落伍,不胜任原有工作,亟须再集中学习。后也在行政管理人员中普遍开展再学习过程,统称为XX后的继续教育。后续教育在我国一般指干部教育系统中,对高层次各类在职干部的再教育、再培训,以此来完善原有高等教育内容,实现知识更新、改组,摆脱原有知识技能的束缚,使在职人员保持旺盛的创造能力。所谓司法干部后续教育,是指司法干部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
我们认为,司法干部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是:(1)政治理论,包括马列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等;(2)基础英语;(3)现代科学技术知识,重点在经济管理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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