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是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经”。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合意后所达成的权利义务规范。而不是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命令;我们的政府和政府手中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来源于人民,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当然,作为公民也必须负有守法的义务。因为公民的守法与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始终是互相交换的。当然,契约自由向来不是绝对的。如不能违法、不能显失公正、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不得违反公共民俗等。反之必然遭受法律的干预。 契约自由要求执法工作必须为维护交易安全、增进交易信心、促使讲求诚信、减少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要求通过执法活动扩充个体的私人自由空间,培植自由、诚信、互利、互律的社会环境,推动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逐步转变。 2、党的十六大已经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定为新世纪全党全国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体系不仅包括经济指针,而且包括人文指针(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以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等等)。公安执法工作要服务、服从于这一大局就必须摆正位置,树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思想观念,尤其是要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三)、它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不符 民主政治是指在政治生活中要实现民主化,反对专权化。政治文明是人们在社会发展中获取的政治成果和进步状态,包括政治意识文明、制度文明、行为文明。其目的是要追求政治领域中的有序状态。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可见,党的领导是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方略。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要求执法工作必须: 1、将维护政治稳定(包括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公共秩序的有序性;阶级关系的均衡性;公共政策的连续性)始终放在突出位置。 2、将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执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不懈进行追求。在执法活动中保证人民权利得到落实,从而使人民进一步增强对党、国家、法律的期望度,信任度。 (四)、它与WTO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对执法工作的要求不符 我国已经全面加入了WTO。在WTO背景下,政府的职能正在向“宏观调控;提供服务”的方向转变。其管理工作也在按“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行调整。政府包打天下、统管一切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传统的“无限型、神秘型、任性型、权力型、利益型”执政方式已开始向“有限型、透明型、守信型、责任型、中立型”快速变革。同时,WTO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待遇;利益、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公开、透明等)也要求政府工作必须: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由事无巨细的管理向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转变;由暗箱操作向信息公开、扩大知情权转变;由以审批管理为主向监督管理、服务管理转变。 这种转变对执法思想和观念上的要求是: 第一、要由全能型执法向有限型执法转变(因为对一个部门来说执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全能的)。 第二、要由神秘型执法向透明型执法转变(因为只有透明执法才能使法律和执法权威增加、特权丧失,反之亦然)。 第三、要由任性执法向守信执法转变(因为任性执法具有缺乏稳定性、可预见性和随意性的特点,从而降低了法律和执法的可信度,背离了执法和管理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损害了法律和政府的权威及形象)。 第四、由权力型执法走向责任型执法政府。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力是其天职,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片面化地将它做为执法机关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责任、宗旨、目的则会大错特错,将会导致出现权力争夺、责任真空现象的出现。 (五)、它与公安机关的使命、定位及公安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等不相符合 新形势下的公安机关是“严格执法,执情服务”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机关。它的基本使命是要“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在此框架下,公安执法的指导思想是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其基本要求:一是要做到“四个忠于”(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而当前公安执法思想中的立警、执法“为私、为利、为官”等等观念与上述要求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三、 新型执法观念的构造内容及途径 (一)公安执法观念的构造内容 公安执法观念的构造内容具有丰富性、层次性、变动性,是一个观念系统。主要包括: 1、法律至上观 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要求权力至上,而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要求主体地位平等。又是法制经济,要求以法而治。为此,权力必须退让,法律必须至上。法律至上要求完成由权力至法律、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契约必须要求自由,自由必须要求平等,平等必须要求秩序。这一切需要法律及其正常的运行来保障。由此可见,在当前,法律不仅要成为手段,更要成为目的和价值追求。为此,一要克服长官意志高于法律的思想和“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政策),红头不如白头(内部规定),白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指示)的现象。二是要克服地方、部门利益高于法律利益的思想。三是要克服经济利益高于法律利益的思想。 2、权利本位观 由于法律是人民自由和权利的宣言书。因此,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权利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权利的取得、运用、保护、救济在法律上都具有明确的先定性和严格的规范性。“要想认真地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看待权利;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加之在法律社会中公权范围将逐步缩小,私权社会(即市民社会)将逐步形成,权利本位必将或已经开始成为现实。所以,执法工作必须树立权利本位思想。为此,一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使权力服务、服从于权利。二是要做到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防止权力的恣意和横行。三是要克服公权本位、义务本位思想,树立私权优先观念。四是要加大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力度(因为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应该为私权利服务),减少并最终禁止以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尽快实现由权力社会到权利社会的转化。 3、公正与平等观 公正既是执法工作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与公众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公正不仅是应该实际存在的(即实体公正),而且应该是让人能感受到的(即程序公正),否则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正。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是现代法律和执法工作追求公正的基本路径。对于长期以来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来讲,深刻认识并努力实践这一思想意义重大。 要想实现公正,还必须强调平等。如果执法者不能在法律上平等地看待执法对象,也就必定不可能公正的予以对待。因此,公正的前提是平等,离开平等,则无公正,只有特权。 4、秩序与自由观 实践证明,革命需要暴力,建设需要和平,和平要求秩序,秩序依靠法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秩序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一种动态有序性的表现。因此,管理活动必须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樊篱,树立管理目的与手段相统一的思想。【18】在强调秩序的同时,必须看到,追求秩序并不是管理活动的全部目的,让公民个人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下充分享受和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利,自由地发挥才干才是立法、执法和管理的重要价值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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