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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法制的挑战和启示      ★★★ 【字体: 】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法制的挑战和启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3:38   点击数:[]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一条规定承认了内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上的不同,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对外资银行的歧视(非国民待遇)。

  根据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的世贸双边协议,我们对银行业开放的承诺是:外资银行在2年后,可向国内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5年后向国内个人提供人民币服务,在获准经营的地域内享受国民待遇;5年内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银行金融机构可提供汽车融资业务。⑩这一承诺明确了我国以什么样的条件在银行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时间表,可以看到,《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确认的非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承诺要求,应当在2-5年的时间内逐步加以修改。

  四、 应对的策略

  通过以上有代表性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宏观性的几点应对策略

  1. 立法手段

  GATS中要求成员国应保证各国法制体系的完整、一致,并与GATS原则配合,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使GATS规则在全国得到一致、完整地适用。

  首先,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将GATS规则转化为国内法,赋予GATS规则在国内的法律效力,例如在将三个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合并的立法过程中,在条文中对已作出开放承诺的领域规定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明确在承诺的领域中,外资与中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和享受国民待遇;其次,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理顺不同阶位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地位关系,保证全国法制的统一、完整。《立法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效力依次递减。各类规范性文件均有其相应的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如果不同阶位之间的规范性文件发生了冲突,则应由相应的机关按照相应的程序对低阶位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增删或废立。举例来说,如果国务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中有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则低阶位的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自始无效,在司法中不得被援引,国务院还应对其加以修改。经过前述两个步骤,可以有效地从源头上保证GATS规则在国内法制中得到一致、完整的遵守。

  2. 行政手段

  即使有了法律制度,也只是一个宏观性的整体架构,很多事情还需要行政机关去具体操作,因此,如何在行政手段上也保证GATS的实施同样非常重要。我认为,要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着手解决问题:首先,要尽快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不应再办企业,不应再有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政,保证市场秩序和规范。其次,要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WTO对此有特殊要求,如: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义务应他成员方的要求提供本国相关贸易政策;对于有成员方认为不符合WTO原则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另外,各成员方政府还要设立若干咨询点,以满足各方对相关贸易政策的需求。

  3. 司法手段

  如果出现了违规事件,如何处理、如何保护受损方利益?这就涉及到司法的问题。由于GATS所隶属的WTO仅规范成员国政府的行为,违规者就是政府,因此,中国政府应高度重视入世后可能面临的因未履行GATS义务而被告上DSB(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情况。

  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DSB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处理一国政府与另一国私法主体之间的贸易争议,它仅处理WTO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议。鉴于此,我们对于争议的司法解决着重考虑如下两点:首先,在很多种情况下,对一成员方的有关贸易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满是另一成员方的自然人或法人(私法主体)率先提出的。这时,对立的双方是一方政府和他方的私法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尽力避免将对立演化为双方政府之间的对峙,而力争通过国内行政诉讼或ICSID等措施来加以解决。这一思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便是,转变“官老爷”的态度和作风,认真对待来自企业的投诉,彻底去掉拖沓、庸懒的官僚习气,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其次,如果演化成了两个成员方之间的争端,我国政府就应积极应对。这其中应注意两点:其一,要弄懂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法(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报告,上诉机构的审议,补偿和交叉报复),不在程序上吃亏;其二,要灵活运用我们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尽可能地援引普惠制等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条款,从而使争端解决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

  总之,GATS对中国的法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我们要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五、 结语

  鉴于我个人水平限制和资料的匮乏,对航空运输服务领域和金融市场中有关法律与GATS的冲突分析得不是很全面,仅仅挑选了其中各两点与GATS相比较。我认为,更全面、更详尽的工作应该在总览全国有关服务贸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通知、甚至红头文件)之后再加以开展,这篇文章只是我对这一课题学习的一个小结,也是今后我继续学习的开始。

    参考文献:

  ①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24-725,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②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26,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③  于安:《WTO协定国内实施读本》p218,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④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30,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⑤  都亳:《入世与中国对外经贸立法及制度》,《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

  ⑥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33,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⑦  王勇亮:《我国民航业面临的开放要求与法制对应》,《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⑧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p733-734,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⑨  王勇亮:《我国民航业面临的开放要求与法制对应》,《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⑩  刘淇:《入世与首都经济》p184,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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