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际法
   加入WTO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      ★★★ 【字体: 】  
加入WTO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3:41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一项专门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都要比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来修改本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仍有较大差距,我国应该进快修改本国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负义务。以下比较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足,以飨观者。

  (一)版权法方面

  中国现有版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达不到Trips第13条的要求,虽然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似乎可以顺延下来弥补这些差距,但却难补Trips要求对港、澳、台的“最惠待遇”。况且当年匆匆出台的那部“规定”本身,也有许多不明之处。顺延下来麻烦会很多。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中所缺少的对网络时代(特别是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版权的专门规定,虽然可能与世贸组织今后的发展有差距,却并不会与现有的Trips形成差距。但它确实会给我国执法带来不便,即允以应付已经与国际侵权活动“接轨”的侵权人。这是入世后修法中应予考虑的。

  (二)商标法方面

  中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商标保护方面。1993年修订商标法时,Trips协议是主要参照物。但与Trips相比,现行中国商标法还存在一些差距;当然也有许多已经一致的地方。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明文保护马名商标,正是Trips协议所要求、也是中国商标制度所缺少的。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马名商标保护作具体规定,所以Trips第16条3款将保护扩大到不类似的商品及服务,就显得中国法律差距更大了。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虽涉及在注册方面保护知名商标,其缺陷在于又以双重前提把不当注册者的主观状态加以强调,于是在客观上使中国仍与Trips有较大差距。此外,Trips第17条规定对商标权的限制,中国商标法却对权利限制未置一词。这不仅表现出《商示法》与Trips的差距,也表现出与中国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差距(中国专利法、版权法都规定了权利限制)。

  (三)专利法方面

  中国专利法实体条文部分早在1992年修订时,就参照Trips前身(邓克尔文本),故那次修订后与Trips差距已经不大。但关于“三种专利权人”现在是否需要继续保留,尤其是国有企业对自己的专利“持有”、在转让及质押等活动中都受重重限制是否必要,确应好好研究。这虽然与Trips具体条文并无关系,但与中国入世、国有企业改革要加速的大环境有关。

  “国有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的主体是否只能是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这在《专利法》第14条已经作否定回答。这一条实际已承认地方政府也可以作为主体去享有及处置属于“国有”的知识产权。目前国有企业“持有”专利的状况,已经使国企业处于非常为难的地位。《专利法》颁布多年来,“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在国有企业一直上不去。无论专利管理机关怎样“宣传教育”,国企领导人面临的则是现实问题。有关专利又不属我国企所有,国企凭哪一条要尽心尽力去获得、维护和利用它呢?作为知名品牌商品制做者的国企,当然是有关注册商标所有人;作为软件开发者的国企,也当然是软件版权的所有人。怎么一到专利领域,就只能“持有”呢?这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显然不顺。从条文看与Trips的差距,现行中国《专利法》的差距为最小,但从财产权主体规范看,中国现行《专利法》却最为保守。事实上,若不承认专利权可以由国企“所有”,则国企在“债转股”中、在与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中中、在走向世界市场的经营时的信誉方面(包括一旦破产、若仅其专利尚有价值、能否将该专利视为清偿财产,使人存有疑虑),均会有不可逾越的障碍。至于国家希望控制国企的腐败分子,以防止专利等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去实现。以专利法去控制,结果只可能限制企业的运营,束缚有才干的国企经营者,却根本阻止不了国有财产流失。

  失,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去实现。以专利法去控制,结果只可能限制企业的运营,束缚有才干的国企经营者,却根本阻止不了国有财产流失。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法制的挑战和启示

  • 下一篇文章: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形势与司法对策准备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加入WTO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加入WTO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完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浅析“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法...
  • ››试析国际技术转让中商业行为的限制...
  • ››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 ››比较法方法的一个注释――海上货物...
  • ››去意识形态化——WTO法律机制解决中...
  • ››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
  •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
  • ››加入WTO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 ››加入WTO后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改革取...
  • ››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 ››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及...
  • ››加入WTO宁夏畜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中)
  •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下)
  • ››加入WTO 后的金融市场国际化与金融...
  •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改...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